找律师签了合同钱可以退回吗,投资协议实为借款

时间:2022-11-27 15:09:09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日前办理的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很有特点,以本文与朋友们分享,希望对有类似经历、困惑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案件背景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出资100万元,B公司主营建筑砖料,双方约定:(1)合作期三年;(2)B公司按砖料的实际生产数量向A公司返款,每月结算一次;(3)如B公司连续三个月无法经营,100万元退还A公司;(4)A公司不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切亏损由B公司自行承担。

  后因B公司未及时返款,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按民间借贷关系还款,B公司抗辩双方为投资关系,不同意A公司的还款诉请。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二、投资与借贷的法律后果

  投资与借贷法律关系最显著的法律后果有二个,简述如下。

1、是否有权要求分配经营利润

  如果双方成立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投资人参与了被投资人生产经营,共同承担了经营风险,投资所得与经营所得挂钩,在有经营利润的情况下投资人是有权利要求分配经营利润的。借贷关系的出借人则无此权利,只因出借人的所得利益为约定的借款利息(如有),与借款人的经营所得无关。

2、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本息

  如果双方成立投资关系,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情况下,通常投资人无权要求返还投资款。借贷关系则不然,出借人(投资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被投资人)返还借款本金,如果约定了利息,还可以主张返还借款(合作)期间的利息。即便没有约定利息,如果逾期还款,出借人亦可以主张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详见笔者另一文:《民间借贷|未约定的逾期利息能否与违约金一并主张?》)。

三、如何认定投资亦或借贷

  司法实践中认定投资关系亦或借贷关系较为复杂,笔者仅捡两个最要点简述。

1、是否共负盈亏

这里的盈亏指共同经营所得的盈亏,所谓共负盈亏,即投资人的所得不是单向的,而是与各方共同经营所得盈亏正相关。通俗讲就是,共同经营赚钱了投资人赚钱,共同经营亏损了投资人亏损。从证据的角度,投资人没有真正出资、出资款有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人是否有权查阅经营流水、投资人是否有分红记录等都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共负盈亏的事实。

  如果无论共同经营所得的盈亏,投资人都只赚不赔,那么投资人的收益就与共负盈亏脱钩了,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之间也就不存在共负盈亏的关系。

2、是否共担风险

  广义的风险包括共同经营所得盈亏风险,生产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风险。例如:因企业违反监管机关规定被行政罚款产生的违规风险,因经营过程中生产管理制度缺陷产生的工伤赔偿风险,等等。

如果投资人共同参与处理了企业风险,并承担了部分风险损失,那么投资人与被投资人成立共担风险。反之,如果投资人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均由被投资人承担,双方就不存在共担风险的基础。

如果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全都成立,且其他证据足以支持法官形成心证,那么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之间很可能被认定为投资关系,反之,则可能成立借贷关系。

四、司法判例

1、最高院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最高法民终306号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指出: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高某某作为投资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投资本金和提取收益,并由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约定,不符合投资行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构成要件,而符合借贷合同的特征,故该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借贷协议。”。

2、天津市一中院判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津01民终533号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指出:范某某与天津某某公司签订的《战略投资合同》约定范某某不承受任何投资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五、结语

  综上,虽然签署了《投资协议》,但合同各方却不一定成立投资关系,能否请求返还投资款亦因法律关系的认定而存在变数。实际生产生活中遇到同样问题的朋友,不妨多向身边的律师朋友咨询一下,避免简单以《投资协议》来判断认定各方的法律关系,甚至自行推导出对自己有利的错误法律后果,导致诉讼失利蒙受损失。(全文完)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客户 当事人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