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5:09:09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日前办理的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很有特点,以本文与朋友们分享,希望对有类似经历、困惑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出资100万元,B公司主营建筑砖料,双方约定:(1)合作期三年;(2)B公司按砖料的实际生产数量向A公司返款,每月结算一次;(3)如B公司连续三个月无法经营,100万元退还A公司;(4)A公司不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切亏损由B公司自行承担。
后因B公司未及时返款,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按民间借贷关系还款,B公司抗辩双方为投资关系,不同意A公司的还款诉请。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投资与借贷法律关系最显著的法律后果有二个,简述如下。
如果双方成立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投资人参与了被投资人生产经营,共同承担了经营风险,投资所得与经营所得挂钩,在有经营利润的情况下投资人是有权利要求分配经营利润的。借贷关系的出借人则无此权利,只因出借人的所得利益为约定的借款利息(如有),与借款人的经营所得无关。
如果双方成立投资关系,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情况下,通常投资人无权要求返还投资款。借贷关系则不然,出借人(投资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被投资人)返还借款本金,如果约定了利息,还可以主张返还借款(合作)期间的利息。即便没有约定利息,如果逾期还款,出借人亦可以主张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详见笔者另一文:《民间借贷|未约定的逾期利息能否与违约金一并主张?》)。
司法实践中认定投资关系亦或借贷关系较为复杂,笔者仅捡两个最要点简述。
这里的盈亏指共同经营所得的盈亏,所谓共负盈亏,即投资人的所得不是单向的,而是与各方共同经营所得盈亏正相关。通俗讲就是,共同经营赚钱了投资人赚钱,共同经营亏损了投资人亏损。从证据的角度,投资人没有真正出资、出资款有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人是否有权查阅经营流水、投资人是否有分红记录等都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共负盈亏的事实。
如果无论共同经营所得的盈亏,投资人都只赚不赔,那么投资人的收益就与共负盈亏脱钩了,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之间也就不存在共负盈亏的关系。
广义的风险包括共同经营所得盈亏风险,生产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风险。例如:因企业违反监管机关规定被行政罚款产生的违规风险,因经营过程中生产管理制度缺陷产生的工伤赔偿风险,等等。
如果投资人共同参与处理了企业风险,并承担了部分风险损失,那么投资人与被投资人成立共担风险。反之,如果投资人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均由被投资人承担,双方就不存在共担风险的基础。
如果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全都成立,且其他证据足以支持法官形成心证,那么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之间很可能被认定为投资关系,反之,则可能成立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最高法民终306号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指出: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高某某作为投资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投资本金和提取收益,并由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约定,不符合投资行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构成要件,而符合借贷合同的特征,故该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借贷协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津01民终533号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指出:范某某与天津某某公司签订的《战略投资合同》约定范某某不承受任何投资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虽然签署了《投资协议》,但合同各方却不一定成立投资关系,能否请求返还投资款亦因法律关系的认定而存在变数。实际生产生活中遇到同样问题的朋友,不妨多向身边的律师朋友咨询一下,避免简单以《投资协议》来判断认定各方的法律关系,甚至自行推导出对自己有利的错误法律后果,导致诉讼失利蒙受损失。(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