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没找律师从犯怎么办,主犯没找律师从犯怎么办呢

时间:2022-11-27 15:28:40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实务: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同案犯未归案对认定主从犯的影响


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许昌A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孙某与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利用A公司具有货物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在A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采取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再虚假报关的方式,营造出晶莹公司自营出口货物的假象,从而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目的。其中,被告人孙某参与虚假出口货物金额共计2010281.4美元,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823679.47元。被告人李某参与虚假出口货物金额共计630041.4美元,骗取出口退税金额575811.74元。

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报关信息是同案犯刘某提供的,而不是其本人提供的,其为从犯。

关于李某在其涉案犯罪中是否提供了出口货物的报关信息,经二审查明,李某称该报关信息是同案犯刘某提供的,而不是其本人提供的。在刘某尚未归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提供了出口货物的报关信息,证据不确实充分,并据此认定李某为主犯不妥,应予纠正。


律师实务: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同案犯未归案对认定主从犯的影响


张严锋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在有些案件审理中,会发生部分同案犯因在逃未归案的情况,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区分到案共犯人主从犯的问题上会有所争议。

根据目前主流的思想观点,应依照以下的原则进行相应认定和处理:

一、部分在逃,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共同犯罪,且能够充分认定到案犯为主犯和从犯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

二、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因其他共犯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升格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理。

三、证据不确实充分能够证明到案犯为主犯的,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采取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再虚假报关的方式,营造出晶莹公司自营出口货物的假象,骗取出口退税。

一审法院认定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共同犯罪中,李某提供了出口货物的信息,据此认定李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二审中,被告人李某提出报关信息是同案犯刘某提供的,而非其本人提供。同时,因同案犯刘某未归案,此事实尚无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李某提供报关信息的事实尚未查明,认定李某主犯有失妥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可见,在同案犯未归案的情况下,部分事实无法认定,也无充分证据可以认定在案犯为主犯的,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从犯。以此也体现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陈粤 整理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客户 当事人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