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7:53:2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郭文芹、郭达
近日,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与国浩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论坛”在海口召开。在前期研究基础上,参考与会代表的观点,会议就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最大优势提出建议。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最大优势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全国人大首次为内地某一经济区域单独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开展的立法实践,从国家立法层面确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定地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居于除宪法外的最高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一切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的主体、行为等都应遵守本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海南高水平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了原则性、基础性法治保障。一是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安排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是确定了自由贸易港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制度供给的同时,予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建设充分的空间。三是在保障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赋予海南新的更大立法权限。四是赋予海南省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极大扩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改革开放和发展的空间。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长远建设中涉及的重大关系作出相关法律规定。一是协调中央地方关系。作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落实主体不仅包括海南省,还包括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中央相关部门。二是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领导机制,赋予其统筹协调的法律地位,并就具体事项形成了包含发改、财政、商务、金融、海关等中央部门与海南省的职责分工。三是协调政策法规与法律的关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这意味着本法是聚焦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权。
把学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为一项重大任务。首先,它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基本法”的特点。学习好、把握好该法的全部内容,就能提升站位,形成自觉行动。其次,它是统一各方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认识的基本法律依据。把握好该法的精髓,就能理直气壮地处理上上下下的关系,就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第三,从实践看,某些人对该法的学习、理解甚少。由此看来,学习该法是当务之急。
形成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的高水平地方性法规体系
充分认识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水平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的紧迫性。一方面,在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步伐明显加快背景下,需要以法治建设保障海南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建设自由贸易港。国内区域间开放制度竞争不断增强,尽管海南拥有的法律空间、法规制定权相对更大,但海南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效率与上海浦东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例如,《总体方案》明确需要出台的商事注销条例、破产条例、公平竞争条例、征收征用条例中,海南仅出台两部,仍有两部处于草案阶段。
用足用好三个立法权,尤其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一是尽快明确中央和海南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划分,界定贸易、投资及其管理活动的范围,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事项清单;二是明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制定的法规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法律效力,尤其要明确其与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时的适用问题;三是明确行使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具体工作流程和方案方法及相关合法性审查机制,重点是明确备案类、审批类的范围,形成具体清单。
聚焦《总体方案》政策与制度落实,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的全面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框架下,将《总体方案》要求的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特殊税制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涉及的行政管理、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土地管理、社会信用、风险防范等内容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具体化、法律化。
按着对标“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基本要求,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的开放性。通过法规体系构建推动实现贸易与投资服务一体化、货物贸易和数字贸易一体化、民间市场与政府采购市场一体化、自由与公平竞争一体化、经济发展与社会关切一体化、实体与争议解决一体化。同时,地方性法规要更多体现“涉外”内容、“对标”特征,率先形成包含对外贸易、涉外商事争端、进出口管理、海关监管等在内的具体法规。
聚焦国内立法空白领域,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的创新性。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对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离岸贸易、现代金融等国家立法存在空白的领域,在遵循国际规则基础上开展先行、创制性立法。
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的公平性。建议从细节着手,围绕营商环境的各个节点开展立法,通过法规体系构建与实施消除企业投资过程中事实上的不公平与不公平感。例如,在出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对负面清单内事项实行中外资一致的投资准入审批制度;提升政府采购的国际化水平与透明度,在海南率先全面实施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相关政策;等。
率先在关键性制度创新领域实现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一是在坚持《对外贸易法》的原则下,出台与CPTPP服务贸易规则衔接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服务贸易条例》;二是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定机构管理条例》,并以全岛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总体方案与地方性法规安排;三是适应全岛封关运作的实际需求,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检验检疫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入境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监管条例》,借鉴CPTPP标准,制定细化商务人员临时出入境管理标准、程序。
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建立国际一流司法服务体系
以仲裁为重点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参考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仲裁规则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相关规则,建立健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仲裁规则,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二是强化海南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借鉴迪拜经验形成仲裁与审判结果互认程序;三是参照《新加坡调解公约》出台《海南省商事调解条例》,对商事调解作出清晰、具体的解释,明确商事调解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调解员的资格条件、商事调解的适应范围和调解程序及规定等具体事项。
探索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法院组织体制。针对特殊的案件类型和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在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基础上,适时探索建立国际商事、医疗健康、金融保险等专门法院。同时,适应海南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的需要,推进跨行政区划案件改革,实现全岛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继续推进涉外审判体制机制创新。一是探索聘请外籍法官助理、调解员、书记员等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司法辅助工作和诉讼调解工作;二是对于与我国司法管辖无实际联系的涉外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及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权,探索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海南涉外法庭等涉外审判机构申请司法确认,以此取得执行的强制力;三是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在案件审判中正确使用国际条约、公约和多边协定,积极推动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以法律服务人才团队建设为重点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一是加快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例如,鼓励境外律所在海南设立代表机构;以在海南暂停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或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等方式加快落实“允许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法律事务”政策,并尽快明确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服务范围;二是加强与国外、省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联系,用好全国律师资源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资源,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服务人才团队;三是完善法律服务人才政策,放宽国际仲裁员、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人才出入境限制,将仲裁员办案所得纳入工资薪金范围享受15%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对境外律所相关代表(外国律师)开放入境和落地便利;等。
行动建议
全面梳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服务需求。例如,服务于免税购物、国际医疗、国际教育三大回流,梳理三大产业发展所需国际法律服务需求;服务于重点产业园区发展,形成重点产业园区及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清单。充分借鉴国际知名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深化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研究,以加快建立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为目标,尽快研究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规划与立法清单,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做好配套法规制度安排。
尽快启动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按照“高法优于低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原则,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依据,尽快启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等的清理工作,特别是对行政法规明确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以及某些政策等进行清理。
服务于高水平地方性法规体系构建,推动立法体制改革创新。一是建议在海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工作委员会,向国内招录聘任知名法律专家组建专业性立法团队,组建若干立法小组,提升立法的质量与效率;二是进一步畅通立法直通车,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律师及行业协会以及各方面专家学者的作用;三是主动开展跨境民商事案件的域外法律、规则适用试验,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郭文芹、郭达)
来源: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