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2:48:24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某,年近六旬,办理过很多的大案要案。
2016年4月左右,文某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听人介绍张律师能力很强,如果事情办不好还可以退款,就慕名找到张律师。张律师谎称自己原来是公安局的,辞职出来做律师,他们一家子都是干公安的,可以把事铲掉,确保文某平安没事,不用被判刑,但是疏通关系需要花钱。双方就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张律师在既没有和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也没有汇入律所的情况下收取文某办事费用180万元。
后来,事情没办成,文某因犯内幕交易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文某家人多次向张律师提出退还办事的钱,张律师以自己钱不够为由拒不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小编普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张律师虚构自己曾经在公安机关工作,并且全家都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对其能够“铲平事情”的信任,骗取巨额办事费用,且费用也没有用于办事,构成了诈骗罪。
本案中,如果张律师和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协议,款项进入了律所账户,收取的是案件代理费,那性质就不一样了。另外,被害人支付款项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所以法院判决追缴张律师的违法所得是予以没收,而非返还被害人。
(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