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3:29:31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知道,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但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存在两种截然不同观点。观点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超龄的农民工因为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观点二,我国劳动法仅仅规定最低就业年龄即16周岁,而没有规定限制就业的最高年龄,只要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退休年龄并不是阻碍劳动者劳动权的障碍,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不能视为劳动关系也同时自然终止,超龄的农民工与单位依然系劳动关系,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律师刚刚办理一超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案件,案情如下:
曹某系聊城市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局(后变更为聊城市茌平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一名保洁工,2018年11月5日下午1点40分许,曹某在其工作的国道105线路段上工作中,不慎被一机动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本律师代理曹某亲属向聊城市茌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本律师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案例,最后人社局采纳该意见,依法认定曹某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决定。
本律师认为,本案人社局认定曹某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合法合理也合情,保护了大量的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对于超龄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解释,均未将超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同时,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个案答复也确认超龄农民工工伤,这也反映最高法院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权益的普遍重视,有利于各地法院逐步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同时,本案对超龄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农民工认定为工伤,也有利于实现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劳动力流动自由化,加上人口老龄化加剧、城市化进程推进和我国社会保障的渐进性特征,老有所养目标的实现尚需时日,人均寿命的延长客观上也为超龄劳动者重新就业提供了可能,因此本案对超龄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农民工认定为工伤,不但符合劳动法立法精神,也顺应客观用工发展和需求,体现法律倾斜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财富和幸福的源泉,当然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未享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障碍,建议人社部门尽快出台对于超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使未享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