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8:19:5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由于境外疫情吃紧(自9月下旬以来,欧洲国家每日新增病例急速增长,第二波新冠疫情又卷土重来),一些在境外、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的人士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这些人士,有些是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在新冠疫情之前就到境外的,也有些是因为疫情滞留境外期间获悉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的。
今年以来,有多个在境外、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的人士联系我们,委托我们在他们回国投案的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也因此在这一领域积累了经验。
首先要清楚的是,一旦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在当事人到案之前,案件不会结案,且国家近年不断加大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力度,对外逃人员坚持“凡逃必追、一追到底” 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因此,当事人要放弃“案件拖着,说不定能不了了之”的幻想。
在回国投案的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环是固定投案的事实,这会涉及到自首的认定,从而影响到归案之后的处理,包括前期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和在后期的量刑(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
回国投案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在边检被发现是网上追逃人员而抓获的,是不成立自动投案的,因此在回国投案之前应该与办案单位、边检部门有所交涉。
由于不同的办案单位、边检站的工作习惯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在疫情防控期间还涉及移交、隔离看守等问题,因此与办案单位、边检的交涉往往是一个繁琐的过程,而当事人往往又缺乏与办案单位、边检部门打交道的经验,或者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直接与办案单位接触,因此大多数当事人会委托熟悉这块业务的律师负责交涉、沟通。
我们的经验是,先由律师代表当事人到办案单位代为投案,然后再代表当事人与办案单位、边检沟通、交涉入境的细节问题。
疫情期间,办案单位不会安排民警到境外将当事人带回国内,当事人入境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办案单位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渠道与外国警方进行对接(一般由警务联络官负责),请当地警方将当事人带至边境移交中方,然后按照“先防疫,后处罚”的原则,就地隔离。该方式适用于与中国接壤的国家;二是当事人与办案单位约定入境时间,由办案单位预先通知边检,并在入境地等候当事人,然后按照“先防疫,后处罚”的原则,就地隔离。该方式适用于与中国不接壤的国家。隔离结束之后,再由办案单位将当事人带回办案地。
除了回国投案的细节问题,当事人往往还会关心回国投案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和如何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经验是,在当事人回国前,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充分讲解诉讼流程、证据规则;就当事人回国后能否取保候审、乃至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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