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9:16:48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张大爷现在住的房子,购买于2014年,首付200万元,按揭贷款60万元,其中的首付款大部分是卖掉旧房所得。因为买房时张大爷和老伴的年龄都已经超过了60周岁,在咨询了多家银行后,二老决定找一位信得过的亲戚代持房屋,以便于向银行办理按揭。跟唯一的女儿商量后,因女儿在家带孩子,缺乏银行流水,房屋代持人最终确定为在国企工作的女婿小赵。之后,房屋登记在老伴和小赵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房屋的首付款全部由张大爷支付,随后的按揭还款亦由张大爷转款至女婿账户内,再由银行扣款。
2018年,张大爷的老伴因疾病不治身亡。2019年,女儿与女婿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到此套房屋的处理。
张大爷在女儿离婚后与女婿协商房屋过户事宜,遭到女婿拒绝,同时银行表示在按揭贷款未还清前,无法办理过户。为此,张大爷咨询律师,询问如何处理后续纠纷。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一一进行梳理。第一,从权属上来看,存在登记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第二,张大爷老伴去世后,她对房屋拥有的产权部分已发生继承情况,而女儿继承到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房屋还有按揭贷款,银行对于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张大爷想要实现权属的过户,必须一一解决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登记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的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为准,如果张大爷认为小赵仅为代持人,并非房屋的实际产权人,需要先起诉小赵做房屋的确权,将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即张大爷与老伴确认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而这个诉讼中,张大爷需要做很多工作,包括整理购买房屋的资料与交款的证据,找物业或居委会开具张大爷居住于该房的证明,提交装修房屋、交物业费等的材料,还得去将银行流水打印出来,以证明还按揭情况……总之,张大爷作为实际所有人,在诉讼中必须得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而在没有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认可双方是代持关系,在法院出具判决前,一切都是未知数。
问题二,张大爷老伴去世后,她对房屋拥有的产权部分已发生继承。在没有解决继承问题之前,张大爷想要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是无法实现的。如果问题一中,法院最终判定房屋实际为张大爷与老伴的共有财产,那么老伴去世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其享有的50%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老伴的继承人就是张大爷与女儿。女儿的问题好解决,她不会跟父亲来争母亲的遗产,但是,女婿就不一定了!看到这,很多人会说,关女婿什么事?本来跟女婿无关,但是因为母亲去世的时候,女儿还没有离婚,那么就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做了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此条规定,女婿就有了话语权。此时,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张大爷的女儿必须做一个明确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最好经公证处公证。
问题三,房屋还有按揭贷款,银行对于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如此一来,即使前两步都走完了,在按揭贷款还完之前,张大爷可能都要受制于前女婿。因为,在银行那里,张大爷无法变更贷款人,无法将还款账户变更成自己的账户!张大爷唯有先解决银行按揭款项的问题,才能顺利完成过户。
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类似于张大爷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还有因代持人债务问题,最后房屋被拍卖的情形。在此温馨提示,房产代持,看起来很美好,可以解决短暂的困境,但也有可能为我们带来长远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