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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8 19:41:25来源:法律常识

一、前言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后,实务中一般均对对赌协议效力做出肯定。但是对于对赌之债,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许多问题在实务中莫衷一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时,如果一方因对赌而触发股权回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将结合司法判例,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张仁藏律师团队为您排忧解难,关注我们,收获更多专业法律实务知识。

二、股权回购之债为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杭州中院宁波市科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杜晓芳、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8)浙01民终9395号】中认为:“案涉郭某某债务系因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义务而产生,属于郭丛军个人从事高风险的商事交易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同时,杜晓芳亦未承诺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科发基金上诉要求杜晓芳对郭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中院在何隽逸、陆晓奇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9)沪02民终834号】(入选2019年度全国优秀案例)中认为:“案中,首先,何隽逸并非涉案用久合伙企业与陆晓奇、荷杭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当事一方。其次,从协议的内容反映,……,系陆晓奇本人向用久合伙企业所作承诺,故并非属于何隽逸、陆晓奇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再则,从本案用久合伙企业用于向荷杭公司进行增资的2,000万元款项的流转情况来看,对应款项并未用于两人的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无疑会导致许多案件裁判结果的改变,特别是某些案件的一审已经结束,但是仍在二审。对于因《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而导致审判结果不同的案件,某些法院在《夫妻债务解释》出台后,对一审的判决进行了改判,但某些法院仍然选择维持原判。在张德洲、张益龙等与谢金生民间借贷纠纷【(2018)苏05民终2628号】一案中,其一审在2018年1月18日前进行,二审则在2018年1月18日后进行,期间经历了的发布。因此,二审适用了新的司法解释,并做出了与一审法院不同的判决,但此时不认为一审裁判属于错误裁判。但是,在金燕与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申2195号】案,即著名的小马奔腾案中,虽然其一、二审诉讼中经历了《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但二审北京高院裁决维持原判,其后最高院也驳回了金燕的再审申请。

三、如果夫妻存在共同经营行为的,应当认为对赌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依据《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为对赌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较容易判断,可以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进行举证,但是应当如何判断对赌协议的订立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呢?

涉股权回购之债中,即使夫妻只有一方签署了对赌协议,但如果有相关证据,另一方可能也被认定参与共同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通常,如果存在:1.夫妻另一方在公司内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2.夫妻另一方曾在相关合同上签字;3.有证据表明夫妻另一方对该合同知情,在事后追认等情况,法院可能会认定对赌协议的订立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北京高院在陆芸芸等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2019)京民终252号】认为:“方强与陆芸芸系夫妻关系,……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经营团队成员,陆芸芸参与了《增资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在《增资协议》附件中,陆芸芸作为方强的配偶,明确其对《增资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陆芸芸在知悉方强表示其将以夫妻名下财产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邮件内容后未表异议并将该邮件转发给四方继保公司相关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前述情况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故一审判决认定方强对四方继保公司所负的业绩补偿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陆芸芸应当对方强需要向四方继保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又如上海松江法院在吴永根与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18)沪0117民初6907号】中认为:“三、庞雷股票回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吕勤燕应与庞雷共同偿付。庞雷与吴永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取了股权转让款,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限制条款或对赌条款,未达到特定条件时,应履行回购义务。因庞雷与吕勤燕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庞雷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需履行的回购义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依工商登记信息,吕勤燕也实际参与北京富电公司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另庞雷、吕勤燕均为富电股份公司股东,吕勤燕系实际控制人,由此可见,二人存有共同经营行为,对经营中产生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吴永根主张吕勤燕对庞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还应当注意,在某些回购之债中,作为被告的夫妻一方可能是属于纯担保而并未在其中获取实际投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中认为:“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北京高院于个案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系针对个案情况的处理意见,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

四、总结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为对赌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夫妻债务解释》中规定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是强调夫妻双方实质性参与共同经营,共同为目标公司经营发展投入、承担风险、享受收益。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的司法实务中,应由债权人承担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

如果存在夫妻双方转移公司资产的怀疑,那么就应当区分原告的债权与原告投资权益,原告债权的产生是基于被告的股权回购承诺,对应债务为被告的回购义务,不是基于原告投资权益而产生债务。对被告而言,回购的债务属于纯负担债务,其并没有因负担回购债务而直接获取款项或者其他利益,所以不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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