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0:35:24来源:法律常识
第八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本条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一、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沿海货物运输虽然都是海上货物运输,但因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故其应被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反之,沿海和内河货物运输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则可被视为同一运输方式。
三、《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仅调整包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内的多式联运合同,因此涉及含国际海上运输在内的多式联运合同时,优先适用《海商法》。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这也是区分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关系和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关键点。
作者:李英,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