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2:52:1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公诉机关指控:
XX年1月,郭某向被告人陈某借款10万元,后无法偿还借款本息。XX年底的一天,陈某将郭某带至某公司,采用看暴力视频威胁的手段逼迫郭某还钱,非法拘禁郭某12个小时。XX年4月的一天,陈某再次找郭某索要债务,并将郭某及其女友带至钟祥市某操场,采用打耳光、用脚踹其腿部的方式,逼迫郭某还钱,后将郭某等人拘禁在一出租屋内12个小时。
XX年12月28日,陈某到钟祥市公安局胡集派出所投案,同日,取得郭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蔡某、苏某、董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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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陈某到案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已根据陈某的悔罪表现及罪行严重程度充分考虑其有关从轻处罚情节的从宽幅度。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陈某的社会危害风险性较低。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并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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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