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4:14:30来源:法律常识
石家庄债权债务律师解答:
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贷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委托律师,请联系石家庄张志旺律师:一三五八2019013,VX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