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8:02:50来源:法律常识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开头即结论:各位一定一定一定,不要把银行卡借给别人,更不要出售给别人!!
本罪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千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罪名规定了多种情形,但与普通人关系比较密切的就是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洗钱,行话叫“跑分”。按照上游犯罪分子的资金交易量,一旦出借、出售,几乎全部达到犯罪金额。出借、出售银行卡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在司法实务中的主要区分点为,你在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出售后,还有无按照上游犯罪分子的指示,将卡里资金转到下一处。如果只是出借、出售银行卡,别的啥也不管,一般认定为“帮信”罪,如果不但出借、出售银行卡,还帮忙转账,一般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危险驾驶罪(醉驾类)。
上面的帮信罪花了比较大的篇幅,担心大家没有耐心看下去了,下面的我就长话短说。
结论:醉驾被抓,不用找律师,白花钱。
路上被查到了,你只有最多十分钟的时间打电话找人,一旦下车了,基本没救,配合调查就行。醉驾类刑事案件证据简单、单一,基本没有辩护空间,有找律师的钱不如进去了打点一下,吃点好的,弄点烟抽。全国范围内公开能查询到的醉驾无罪案例,基本都是因为血液检材被污染,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继而判决无罪的。何谓“血液检材被污染”?你醉驾被查到了,先吹气,然后要去医院抽血,在抽血的时候,护士要给你先用酒精消毒吧?这个时候,因护士操作不慎或者其他原因,消毒用的酒精混入抽取的血液里了,这种情况不敢说警方有内鬼,至少也是医院有人。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喝酒不开车,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以上言论不具有传播犯罪方法的目的。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罪也有多种情形,牛肉里打胶能构成本罪、凉皮砂锅卤味里加罂粟壳也会构成本罪,但对于本社区的各位来说,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
马来西亚“汗马(hamer)精力糖”各位听说过没?我相信应该有不少朋友友听说过,甚至购买、使用过。今天在这里我不是和各位聊效果,而是这玩意儿在国内是非法的,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办理了大量销售“汗马(hamer)精力糖”的案子,这东西的主要有效成分还是老一套:西地那非。往“糖果”里面添加西地那非,在国内被认定成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点问题没有的。时至今日,淘宝上仍能少量搜索到卖家,都是不怕死的。我自己就亲手办理过两起销售“汗马(hamer)精力糖”的案子,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处查获的还未销售的“汗马(hamer)精力糖”中,检测出了西地那非成分。我的主要辩护角度是,未销售的查出了西地那非,不代表已经销售的就一定也含有西地那非,如果警方要确认销售出去的也含有西地那非,就需要查询销售记录,实地前往买家处,查封、检测。这显然不具备可操作性,先不说买家遍布全国各地,等你找到买家了说不定都吃完了。两个案子在两个省份,其中一个案子的法官采纳了我辩护观点,另一个案子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纳,但在最终量刑时考虑了,判决刑期比预计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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