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6:46:55来源:法律常识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8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今年2月,林先生租了一套房子,3岁的女儿活泼好动,经常在家里蹦蹦跳跳,发出声响。为此,楼下的王女士经常找林先生沟通。
林先生认为,孩子年纪太小,有时候免不了会发出声响,一点声音都没有几乎不可能。王女士则表示,楼上发出的噪音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
两家人就这样别别扭扭相处了4个月。一天中午,林先生一家人正在吃饭,听到自己地板发出了类似于电钻的刺耳声音。原来,王女士买了震楼器,她还专门在小区微信群里说了此事。
当天,王女士家的震楼器一直开了2个小时。林先生当场报警。第二天凌晨2点,林先生一家正在睡觉,王女士家的震楼器又开始响了,2分钟后,戛然而止。到了当天下午2点,估摸着林先生一家快休息了,王女士又打开了震楼器。
这下,林先生的情绪爆发了,两家大吵一架,并再次报了警。下午3点左右,民警带着2名辅警和社区律师赶到现场,查看具体情况,进行普法教育。谁知情绪激动的王女士,不仅破口大骂,还咬伤了一名辅警的手指头。
“当时辅警的手指就出血了,执法记录仪全程都录了下来。”日前,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洪山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对王女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承办法官介绍,在自家的天花板上安装“震楼器”,其制造持续不间断的低频噪音已经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以噪制噪不是解决邻里间噪声纠纷的正确方式,甚至还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