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找代理刑事律师事务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

时间:2022-11-29 17:41:5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王洁岽 蒋婧婷

刑事程序因可采用强有力的侦查措施并对侵权人适用严厉的刑罚,成为众多知识产权权利人(下称“权利人”)在维权活动中优先考虑的选择。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实现对重点侵权人的打击,令其罚当其罪,并向潜在的侵权人传递威慑,是传统意义上评价一件成功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下称“知产刑案”)的标准。


本文作者曾代表境内外权利人办理过大量知产刑案。据笔者观察,近年来随着维权行动的持续与深入,在与侵权人长期的博弈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关注刑事打击的效益问题:在维权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在对侵权人实现有效打击的同时,就遭受的经济损失获得相应补偿?在知产刑案中,权利人除了积极参与诉讼程序,配合办案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以外,是否可以依托案件以相对较低的投入挽回经济损失?路径又在哪里?


以下本文将结合作者的办案体会以及对司法实践的观察理解,就依托知产刑案挽回经济损失的主要路径进行分析,以期为权利人提供参考。


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对侵权人另行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是最为常见的挽回经济损失的方式。由于侵权证据和事实已由办案机关在刑事程序中收集和认定,权利人对于被告和侵权事实的选择可有的放矢,并大幅减少取证和举证的负担。


《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均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刑事罚金的原则。然而,如果在权利人起诉前,侵权人的主要财产已被用于执行罚金,权利人获得赔偿的现实难度将会增加。因此,我们建议权利人及时起诉并办理财产保全。


若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其减刑、假释可能受到限制。例如,广东省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9〕2号)规定:“刑事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未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罪犯在该民事诉讼中被判决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对罪犯履行该民事判决的情况,应当予以审查。”因此,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侵权人如正在服刑且怠于履行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人可以以此为“抓手”,敦促侵权人尽快赔偿。


二、在刑事程序中对侵权人谅解并获得赔偿


在知产刑案程序中接受侵权人赔偿,也是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的另一有效途径。对于权利人而言,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相比,该方式更为经济便捷(无需考虑诉讼费、诉讼周期、执行等问题)。但在该种路径下,侵权人通常需要权利人出具谅解,从而获得从宽处理。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又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取得权利人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以上背景下,侵权人为争取较轻的量刑,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往往具有较强的动力通过向权利人赔偿损失以换取权利人的谅解。笔者曾代理权利人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在打击侵权犯罪的同时,亦积极为权利人和侵权人创造协商空间,促成侵权人向权利人进行赔偿,有效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修复社会关系。例如,上海检察机关2020年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开展合理赔偿数额共计5300余万元,2021年1月至9月已经开展合理赔偿数额共计5700余万元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1年度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2,多个案例均体现了侵权人向权利人进行赔偿的情节。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不收取诉讼费、原则上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等优点。


权利人(作为知产刑案的被害人)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及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至今尚未形成统一意见。虽然有关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曾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或由最高法作为典型案例发布4,但司法实践中大量地区的司法机关对于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仍持否定态度。2016年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曾明确指出,被害人不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近年我们逐渐看到在该领域取得突破的可能性。2021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引导权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要求“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自诉、公诉案件中,探索引导自诉人或者被害人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2022年3月,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升综合保护质效”。


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近年在个案中继续进行尝试:如在浙江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宁波某公司、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协商共同探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权利人诉求,权利人在检察机关引导下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后余姚市人民法院对侵权人定罪量刑,并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5;又如在温州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永嘉某公司、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侵权人赔偿权利人人民币12万元6。


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在知产刑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可逐渐成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的又一有效路径。权利人在参与知产刑案的过程中,可尝试与办案机关就此积极沟通。


四、违法所得的退赔



为得到从宽处理,知产刑案中侵权人向办案机关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较为常见。而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于侵权人退缴的因实施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获取的违法所得,是否应当返还被害人(权利人)?在笔者办理的一些知产刑案中,侵权人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最终得以发还权利人。


若侵权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向权利人发还,权利人可实现其挽回经济损失的目的,且一般无需对侵权人进行谅解。与此相反,若侵权人退出的违法所得被没收(特别是在被没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高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进一步下降,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现实可能性将随之降低。因此,权利人在参与知产刑案的过程中,可就此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积极寻求将违法所得返还权利人的可能性。




1.《上海: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11/t20211126_536507.shtml。

2.《2021年重庆市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发布》,http://www.cq.jcy.gov.cn/xwfbh/202204/t20220415_3627685.shtml。

3.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99f24cee249ddcdc1b6a9b9b83702.html;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5853948ca9a9a2733065d625034eb.html。

4. 熊四传、熊雅梦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案,http://zscq.court.gov.cn/bhcg/201304/t20130407_183078.html。

5.《余姚法院:全省首例!知识产权侵权,获刑并赔偿50万元》,www.zjcourt.cn/art/2021/4/12/art_56_23506.html。

6.《温州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当庭判决!》,www.zjcourt.cn/art/2021/5/11/art_56_23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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