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0:34:0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广东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其中,省本级机关单位从4月1日起执行。
为便于大家理解相关政策,小编整理了一些大家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
《通知》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是哪些?
我省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依法依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为更好地保障中央、外省驻粤机关单位公务员工伤保险权益,《通知》规定中央驻粤机关单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机关单位可以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在哪里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省属驻穗机关单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属驻其他市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各市内机关单位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
比如,省市场监管局机关应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市场监管局垂直管理的珠海市市场监管局应在珠海市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珠海市参加工伤保险。
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沪办可以分别在北京、上海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机关单位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省其他市的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
从社保业务管理协同性角度,我们建议中央驻粤各机关单位的工伤保险与其机关养老保险按同一属地管理原则处理为宜。比如,省税务局机关公务员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税务局垂直管理的江门市税务局在江门市参加工伤保险。
各机关单位公务员工伤保险缴费有什么规定?
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执行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及其浮动费率办法。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规定?
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公务员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依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按照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2016年7月起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的省本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已下放属地管理。因此,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单位工伤认定由广州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由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呢?
根据《通知》显示,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级以上市需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实施办法,确定实施时间(原则上应在2019年6月1日前)。
用人单位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并且,不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决不让你负担!可记账可报销!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其非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办理记账或者采用补记账结算等方式处理;待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或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结算支付。
职工个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用发票等有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
公务员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特别规定呢?
《通知》对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公务员的伤残津贴待遇、遭受工伤公务员在人事变动时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等做了相应衔接规定。
对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的公务员:
◆如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
⊙如工资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如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
⊙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如选择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则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遭受工伤的公务员在机关单位之间调动的,由接收的机关单位继续为其参保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暂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当其以调动或辞职、离职、被辞退、开除等方式离开机关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最后一个机关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更好地解决工伤医疗费用问题,《通知》对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垫付及个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与工伤保险基金的衔接做了相应规定,确保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转轨前的历史公伤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其职工发生公伤且已按照当时公伤保障政策确认为公伤的,可以申请办理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手续。
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其原公伤人员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级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原公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其新发生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公伤待遇关系的人员,不再作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与其他公伤保障政策如何衔接?
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来源:广东人社)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