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风找哪个部门投诉,律师 虚假宣传

时间:2022-11-30 00:51:20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中常常被白嫖'法律咨询,没想到网络上还会继续被冒名顶替收咨询费。”

近日,一篇关于律师信息被“白嫖”赚钱的文章引起法律人士热议。

假冒律师、虚假宣传?“法先生”平台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该文章曝光了一个名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的微信小程序,指出其未经授权允许,利用律师信息进行营销推广、招揽业务,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假冒律师、虚假宣传?“法先生”平台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该平台主要提供法律帮助咨询服务,它在广告中宣传“大数据帮您找律师”,并在展示页中公开了多位律师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头像、联系方式以及工作单位。

除此之外,还标记了律师的办案领域、办案量、胜诉率、个人评价等。

潘律师发现,他并未给出授权,但自己的个人信息也被收录在列。

假冒律师、虚假宣传?“法先生”平台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同时,页面还显示了律师专属顾问帮助客户与其达成的合作案件数。

潘律师发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居然“被合作”了18次,显然存在冒名顶替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假冒律师、虚假宣传?“法先生”平台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该微信小程序的备案主体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企查查显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尹东方,主营业务都是法律维权诉讼。

潘律师曾联系该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撤下他的相关信息,但该要求并未被重视。他表示将对该公司进行起诉。


此事受到了法律行业的众多关注。有多位律师表示他们并未与该微信小程序合作,也没有通过平台提供过任何法律服务,但该平台不仅公开展示他们的职业信息,还对他们业务予以不实评价。

目前,北京、广州、深圳等多地律师协会发布声明,称协会从未授权该平台与相关公司发布律师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律师个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要求其立刻停止违法行为。

假冒律师、虚假宣传?“法先生”平台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目前显示系统更新维护中。

从法律角度解析此事,“法先生”平台涉及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个人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同时《广告法》规定,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法先生”平台在没有获得律师个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律师信息、假冒律师身份,利用律师的影响力为平台进行营销宣传,侵犯了律师的姓名权。

信息被盗用的律师有权要求“法先生”平台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盗用的个人信息。

如果“法先生”平台冒用律师个人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却由于业务水平不精、败坏了该律师的名声口碑,那么还会涉嫌损害律师的名誉权。被侵权律师还有权要求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其中包括服务的提供者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法先生”平台冒用律师身份信息来招揽业务,擅自向消费者展示律师相关信息,并虚构与律师的合作关系,误导消费者就是广告展示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误导其进行消费,属于虚假广告。

律师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相应罚款。

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先生”平台虚假宣传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

目前,我们尚不清楚“法先生”平台所使用的律师个人信息的来源。

但是,如果平台是在全国律协等平台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采取“爬虫”软件抓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入侵各大网站收集全国律师的信息,那么还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刑事案件 补助费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