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2:29:30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赵某诉王某夫妻忠诚协议纠纷案
✓1999年
赵某同王某领取结婚证。
✓2001年4月
育有一子,同年1月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 2004年
因家庭琐事分居,分居期间王某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照片,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
✓2005年
王某提起诉讼。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赵某离婚
✓ 2005年12月
王某再次提起诉讼离婚,赵某反诉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王某撤诉,因王某撤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驳回赵某反诉。
2007年
王某再次提起诉讼离婚。
诉求:1.解除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小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反诉要求:1.判决与王某离婚;2.婚生子王小某由我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王某依约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违约金(即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由被告赵某抚养,原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负担王某的抚养费35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赵某支付当年的抚养费4200元;待王某成长至能独立生活时,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愿选择。
三、原、被告婚前财产各归己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据原、被告需求进行相应分割。
四、反诉被告王某1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赵某精神损害费3万元。
五、反诉被告王某1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赵某他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5826.87元。
六、驳回原告王某、反诉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
人民法院经重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财产分割正确,忠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实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的目的才签订的,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分居期间王某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使赵某遭受精神伤害.王某违反协议约定,亦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无过错方赵某予以赔偿。但赵某主张青春损先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王某收人状况和本地的生活水平,精神损失酌情认定1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
重审判决:王某1应当赔偿赵某精神损失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结清;其他基本一审判决一致。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