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20:52:48来源:法律常识
洛阳房产律师|洛阳房产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7日,张先生入驻A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张先生向A公司交纳物业费。
2010年3月17日,张先生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联系两年向张先生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向A公司支付物业费,并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请求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问题,A物业一审中提交的两份《收费许可证》和《物价办公室关于A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问题》,A物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政府指导价按照物业服务费标准每月1.1元/平米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合情合法,众所周知物业服务过程中人员工资、公用设施维护等各种物业成本日益剧增,而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却从未涨价。
二、关于张先生物业费缴纳时间起算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按照交房时间即2009年9月17日计算物业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2009年9月17日,张先生对涉案房产验收合格办理入户手续,并与A物业签订《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后张先生向A物业预交了半年的物业服务费即缴纳至2010年3月17日,因物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诚实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服务费以开发商签订的交房之日起计算,对乙方未使用房的物业服务费按全价收取”,张先生自接受使用房屋开始就已经在享受物业服务,无论其是否入住涉案房屋,拿到钥匙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向A物业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张先生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A物业缴纳自2010年3月18日开始拖欠原告起诉时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三、关于A物业收取车位使用维护费问题,小区车位均是由小区业主使用,A物业根据发改委【2009】40号文件规定收取车位使用维护费符合法律规定,且A物业并未向张先生收取车位服务费,同时张先生也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车位,A物业在停车问题上是公平的对待小区每一个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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