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找经济犯罪案律师,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区别

时间:2022-12-01 03:09:34来源:法律常识


“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认定

【基本案情】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甲纠集被告人乙、丁,驾驶XDDN123越野车在B市西堤三路X酒店门口拦截被害人李甲,强行将李甲押上XDDN123越野车后将其带到西堤三路X公司西面路边,以一张2015年1月31日李甲所写的3000元的借条向其追讨债款,遭到李甲拒绝后,甲、丁即对其进行殴打、以语言相威胁,迫使李甲交出钱包内人民币11000元,港币450元以及周大福黄金戒指一枚后,甲强迫李甲写下一张同意以上述钱物还钱的欠条。经B市公安局C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甲左颈部、左肘部、右肘部擦伤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右上眼睑皮下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侧额窦前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B市价格认定分局认定,周大福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250元。案发后,该戒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公安机关还依法在甲处扣押了其花费剩余的赃款人民币1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甲于2018年9月12日主动到B市公安局兴龙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本案事实;被告人乙于2018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E县公安局F派出所民警带到E县拘留所接受询问调查时主动如实交代本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甲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5000元,李甲表示谅解,请求给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再查明,被告人乙、丁曾经犯罪被判刑的情况与上述个人信息情况一致。

【案件焦点】

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丁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三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乙、丁犯非法拘禁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甲犯抢劫罪的罪名有误,应予以纠正。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共同犯罪中,甲、乙、丁积极实施,相互配合,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乙、丁属权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乙、丁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从重处罚。甲、乙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对三人均从轻处罚。甲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情节,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二、被告人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三、被告人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在案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甲。

三被告人均无上诉,公诉机关无抗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认定

【律师法言】

本案中,被告人甲、乙、丁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及主要事实。各方对此并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甲的定性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抢劫罪,而辩方认为本案应定为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规定,综合本案证据,笔者认为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主要理由如下:

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区别如下: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人身自由权利;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中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二是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犯罪目的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而抢劫罪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与被害人李甲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并不明确,被害人明确表示债权人不是被告人甲;主要证人为担保人彭某某,但公安机关出具办案说明,未能核实其真实身份。本案缺少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无法证实甲是否属于债权人身份,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及李甲实际借款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主观上是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纠集乙、丁实施本案行为,且有同伙乙、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书证借条等佐证。因此,本案甲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另外在本案当中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甲、乙、丁积极实施,相互配合,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三被告人均以相同的刑罚进行处罚。主犯与从犯的区分的标准是各个被告人在案件当中所起的作用,这表明尽管是被认定为均为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场合之下仍然有必要对多个主犯和从犯之间以其个体具体从事的犯罪行为属性进行权责轻重的配置,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孙巍律师简介

“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认定

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青年公益法律智库(PROBONO)工作委员会委员

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问诊》特约嘉宾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任职市局某直属单位十余年。期间屡获嘉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经验与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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