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4:19:36来源:法律常识
自2010年以来,截至目前,我在郑州从事律师工作已有十年有余。这期间,我以律师身份接触了大大小小的公司类客户,也接触了老、少、穷、富等形形色色的自然人客户。这些客户会在不同的情形下,浮现在我眼前。有些案件,也常以过电影的方式在某个时间在脑海中反复涌现。出现的频率多了,不得不促使我思考一些问题:为什么有些案件,明明客观事实就如当事人所述,但其诉请却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而同为我本人作为代理律师承办的案件,只是当事人不同,某类当事人却总能在诉讼中胜诉或作为被告不承担责任?
在2014年前后,一位老太太A,也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其通过朋友辗转找到我,请我为其公司代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并不复杂:A是公司大股东,其丈夫生前的学生B在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生产和销售一些药贴、药剂。后来,A作为大股东与B因一些小事情发生了不愉快。B在收到一些补偿后离职,在做离职交接时将业务合作公司C出具的一张《欠条》交付于A。至此,两人不再来往。后来,A就拿着《欠条》向业务合作公司C要求支付货款。C公司以B也同样拿着《欠条》原件为由,拒绝支付。《欠条》较为简单,无供货单位信息。
A找到我们的时候,我们通过查看其持有的《欠条》发现,其所提供的欠条确为复印清晰的复制件。老人不服,坚持认为该《欠条》就是原件。我们通过告知其通过《欠条》背面的笔迹发力痕迹辨别,并提供了同类纸张背面的书写痕迹对比,终于使老人接受了其所收《欠条》为复印件的事实。插播一句:老人反复向我们唠叨其丈夫生前对该学生如何不薄,以及在其丈夫去世后,其仍然对该学生不薄,且该学生所拥有一切都是因为他们夫妇的帮助等等。可以看出,老人此时有些情绪化,并企图以道德来谴责背叛的学生。
我们告知老人应抓紧联系C公司并要求C公司切勿向B付款,同时对整个完整事件要做好录音取证。A听从建议,并录音。但在庭审时,A所录音频资料的原始载体丢失,尽管在此前,我们多次强调要保存好原始载体。
本案一审败诉。不考虑法官个人认知因素甚至庭外因素,单就举证而言:《欠条》为复印件,录音原始载体丢失,均属于庭审中举证不力情形。
对于这类案件,虽然法官能够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出本案的客观事实,但却很难根据证据呈现的事实,来认定客观事实,并据此判决支持诉请。按照律师行业的话:法律事实,往往不一定是客观事实。
我曾在去年代理一起涉银行卡盗刷类案件,我代理的当事人是某支付平台。原告是一自然人银行卡用户。根据其诉称:在早晨起床后,其发现本人卡内钱款在凌晨至早晨6点前后,通过支付平台的渠道分批次转走,转至其本人另一开户银行储蓄卡内和一案外人名下。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公安立案后,原告起诉,将我代理的某支付平台和储蓄卡开户银行一并告上法院。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尚未发布。
在庭前,我们发现,原告的钱款,一部分转至某第三人名下,另一部分转至原告他行储蓄卡内。我们查询到了第三人和原告的他行储蓄卡信息,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了第三人账号信息和原告他行储蓄卡的绑定信息,且提供了第三人和原告网络IP地址。为此,我们专门制作了完整了资金流向图。并判断原告的转款行为,符合同城熟人交易特点,不能视为非正常交易。最后,我根据搜索受理法院所在地区涉银行卡类纠纷案例,分析本案与其他涉卡类纠纷案件的差异并提交了制作的差异表格,虽然原告有报警记录和立案通知,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观点,认为原告不能证明案涉交易系非正常交易,并判令委托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对于一些实力强大的公司,其在举证能力和答辩能力方面的实力也非常强大。而一些中小型公司,或自然人,囿于自身知识结构单一、信息获取和提炼能力较差等因素,其在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处于举证不力的状态。
换而言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能够体现出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实力水平的。
证据是“庭审之王”,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律师的作用,是根据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根据收集的有利证据,加以充分利用,找准着力点,精准发力于庭审;同时,针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根据证据情况提出合理的抗辩,最终达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