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6:34:54来源:法律常识
一、股权激励对象离婚时激励股权(股票)能否要求分割
1、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合意至关重要,法院会充分尊重。当涉案双方能够就激励股权(股票)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时,法院基本会按照双方的意见,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股票)进行分割。即使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或股票期权未到行使权时间,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判决分割股票期权相对应的权利。
2、当涉案双方无法就激励股权(股票)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时,法院在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一般会判令激励对象对另一方进行金钱补偿,而不会径行判令分割激励股权(股票),因为激励股权(股票)价值的实现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赖性。
3、当激励股权为限售股时或者股票期权的价值很难确定时,法院可能会不做分割,建议涉案双方在激励股权(股票)可以变更或价值相对确定时另案解决纠纷,但也有法院直接判决分割未来股票期权对应的权益。
4、分割有价证券类资产,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按比例分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2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5、禁售期的股份具有一定特殊性,存在不被分割的可能。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处于禁售期的股份分割持谨慎态度,一般不对处于禁售期的股份进行直接分割,一是因为很难确定解禁时股份价值,二是因为限售股解禁通常会附加一系列条件,最终是否解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6、对于未实际过户至一方当事人名下的激励股权(股票)法院可能不会处理。离婚后,前夫或前妻实际获得激励股权时,另一方仍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二、激励对象死亡时激励股权(股票)能否继承
1、如果公司章程无限制,继承人可以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股权并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2、在认定激励对象继承人能否继承激励份额这一问题上,公司内部的股权激励办法等正式文件具有补充证据效力。实践中,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分为:一是允许激励对象继承人对所有股票期权尽快行权;二是公司对高管已经取得的股票解除限制,尚未归属给高管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三是激励份额由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
3、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提前对激励股权的继承做出限制,避免意想不到的人成为公司股东,相比允许高管继承人继承股权,最好约定由公司直接回购为宜;继承人想继承激励股权,最好及时了解公司的章程和制度,避免错过实现权利的最佳时机。
三、激励对象离职时是否应返还股权
1、股东赠与也是激励股权的来源之一,应当附赠与条件。只有激励机制是不够的,要配合约束或惩罚惩罚机制,做到“收放自如”(增加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签署明确的法律文件固定股权激励数量、行权条件、价格、离职解决方案等,防止发生股权纠纷。
2、如果没有约定激励对象的服务期,服务很短期限就离职的,撤销赠与较难,如存在明确的收回约定且无偿取得等,则可能收回股权赠与。
《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激励对象未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
1、激励对象是否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并不直接影响其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认缴资本制,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除非公司已催告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有催告无果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否则不能直接否定激励对象已获取股权的股东资格,公司或第三人提供出资来源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获得,出资方与激励对象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激励对象不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取消股东资格。
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规定。激励对象应及时履行各期出资义务,以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
五、高管未完成考核指标是否影响股权激励
1、法院对于员工考核是否达标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公司有义务就员工业绩是否达标提供证据,注意保存激励对象业绩考核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分期解锁的股票中,法院仅会审查当期或前期应解锁的股票,激励对象也要争取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并留存证据,否则发生争议时因举证不能造成被动。
特别声明:本文主要内容摘编自薛京律师的著作《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