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8:37: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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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豫1624行初12号
原告王太林,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项
城市莲花大道6栋20号。
身份证号码:4121702195410157839委托代理人孔海梅,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城郊乡孔菅村四队,系原告王太林儿媳。身份证号码:412702197903180104
委托代理人袁曼曼,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511156416。
被告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营军,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凃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号:14116201410108090原告王太林诉被告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服关于注销王太林项城市区。
第00002250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太林的委托代理人孔海梅、袁曼曼,被告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营军、涂复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太林诉称:原告的合法房屋位于项城市外国语学校南,2018年1月22日,被告作出《关于注销王太林项城市区第00000250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撤销了原告的合上述不予登记的情形。被告注销原告的房屋登记,且被告在对原告作出注销决定前依法进行了公告,符合法律规定,该决定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太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太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进举
人民陪审员:马红旗
人民陪审员:陈心东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语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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