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9:08:12来源:法律常识
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杨帅与福田汽车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期间,杨帅的身份为执业律师,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诉争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等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杨帅系专职律师,而非可以兼职执业的律师,其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涉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本院对杨帅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1民终11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