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找担保纠纷律师微信咨询,如何认定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责任人

时间:2022-12-01 11:26:2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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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指导案例120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例要旨: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3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第120号


2.执行中担保人为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一并提供的担保财产可予执行——刘光平申请执行合伙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执行中,担保人为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当然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若担保人同时为当事人之间的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务一并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债务时,亦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案号:(2014)渡法民执字第0031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0期


3.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人也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和解协议及担保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华宏良与宁波海泰科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初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审查案

案例要旨:和解协议及担保协议均系当事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故在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人也未按约定承担起担保责任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和解协议及担保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案号:(2012)甬镇执异字第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1辑(2012.3)


4.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执行担保要件的担保承诺可被视为执行担保,申请人可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某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例要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的要件:第一,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第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上述要件的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担保人的财产。

案号:(2015)执复字第4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孙勇、高文军编著:《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执行裁决工作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5.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可以对担保人存款进行扣划——赛某申请执行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账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扣划担保人账户的存款,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

审理法院: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7年8月15日



法信 ·司法观点


执行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责任


执行担保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实现其程序或实体上的利益提供担保,以阻却或者继续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机关决定暂时停止或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二百三十八条)是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直接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该条表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执行担保仅适用于暂缓执行的情形,这就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过窄。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提供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的同时,无论是抵押、质押还是保证均可以约定担保期间,执行法院在决定暂缓执行时,应确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该期限原则上应与担保的期限一致,最长期限一年,超过一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实践中,执行法院可在这个最长期限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民事执行担保与一般民事担保既有联系,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对此,理论和实务中争议很大。但就法律性质而言,其区别是有共识的,即民事担保是民商事主体为设立合同等法律关系而通过协议或者依据法定理由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全债权,维护信用,属于私法的范畴。而执行担保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为停止或加快执行进程,由当事人或案外人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因而具有公权与私权行使的双重属性。因而,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违反担保义务,在暂缓执行期间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以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53-1254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四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九条 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5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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