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3:28:59来源:法律常识
孙某万万没想到,自己竟因一株植物被刑拘。
路边看起来不起眼的植物,可能是十分珍稀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各类野生动植物得到了有效保护,很多珍稀动植物开始在城市周边出现。近日,孙某在北京门头沟游玩时,看到一株罕见的小花,于是采摘下来并拍照发布在微博炫耀。令她没想到的是,这一行为不仅引来大量网友批评,甚至可能招致牢狱之灾。
孙某采摘的这株植物生长在悬崖峭壁之上。孙某说以前在游玩时就看到过这种植物,一般生长在特别高的山崖之上。这次在低矮的悬崖边看到,心生喜爱,就用识图软件搜索了一下,发现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槭叶铁线莲。
让人没想到的是,孙某明知其是国家保护植物,还是拿出工具将其移植回家。孙某将铁线莲带回家后,将其栽种到花盆里,还拍了照片发微博,并写了一篇短文,夸铁线莲坚韧、美丽。
然而,长在高山上的铁线莲并不适合家养,仅仅一晚上,花盆里的铁线莲就开始枯萎。与此同时,微博上也有很多人给孙某留言,看到网友的议论,孙某很快删除了微博。
但孙某采摘保护植物的行为已被北京警方获悉,很快民警就来到孙某家中。经核实,孙某采摘的这株植物的确为槭叶铁线莲,与房山紫堇、独根草并称为“崖壁三绝”,是太行山一带的特有植物。槭叶铁线莲对环境要求苛刻,所以极其珍稀,又因为不容易人工培育而被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至今还没有成年植株被成功培育。
目前,孙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孙某因一株植物被刑事拘留的新闻经报道后,引发了网友的讨论,很多网友认为孙某有点“冤”,刑拘是“小题大做”。
有网友表示,自己每次去爬山都会看到,但“不敢动手”。也有网友担心自己不小心触犯刑法,“难道我们出去玩还得背一遍保护植物名录?”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路金宝,他分析说,孙某非法采挖槭叶铁线莲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9月7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其中槭叶铁线莲保护级别为二级。
路金宝律师告诉记者:“结合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孙某非法采挖槭叶铁线莲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出于对漂亮植物的喜爱,一些游客想将其采摘回家制作标本或者继续种植。路金宝表示,这种“爱美之心”可以理解,但不管是否是受保护的植物,采摘行为本身就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外出登山游玩,不要随便采挖野生植物。“尤其是在野外看到不认识的野生植物时,尽量谨慎采伐,防止触碰法律红线。”
近年来,因采挖野生植物而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2021年12月2日,崔女士同李某、张某一行前往泾县汀溪乡某山场采挖冬笋。在采挖过程中,崔女士在山场发现了野生兰花,在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用随身携带的锄头采挖野生兰花11株,并带回家用3个花盆栽种。经鉴定,崔女士采挖的三盆兰花为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泾县人民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崔女士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野生春兰11株。
2022年2月下旬,方某、程某在歙县某村山场清理枯死松树,发现山场上有野生兰花,便用随身携带的柴刀分别采挖兰花一丛,并将其种植在租住的房屋庭院内。经野生植物专家鉴定,涉案的野生兰花系兰花属中的春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后两人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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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现象,路金宝律师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普及法律知识,并在景区门口、道路等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语。同时,他提醒广大网友,在游览景区之前做好游玩攻略,积累一定的法律知识,碰到不认识的植物万万不可动手采摘,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避免触法犯罪。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晓婕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