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7:24:33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看了一份判决,又是涉及书面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感觉是,为什么那么多案件当事人喜欢立一份各方都不愿遵守的无效遗嘱呢,真是误人误己!
《民法典》很好地继承、完善了之前《继承法》中有关遗嘱的相关规定,整体上保持了一致性。所以,很难有什么遗嘱,因为法律变更而从无效变为有效。特别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基于我接触到的案件,有关遗嘱效力问题,多发生在“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之间。
书面遗嘱往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遗嘱的具体内容;另一部分为签名。从这两部分就能很好地区别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如果遗嘱具体内容是遗嘱人所写,签名也是遗嘱人所签,注明了年月日,这就属于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如果遗嘱的具体内容不是遗嘱人所写,即便签名是遗嘱人所签,这份遗嘱也不属于自书遗嘱,而属于《民法典》中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有效,就必须具备一个重要前提,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
而今天咨询的案件所涉及的遗嘱,显然是无效的。遗嘱内容不是遗嘱人所写,所以不是自书遗嘱,只能从代书遗嘱的角度来考虑,即便签名是遗嘱人的真实签名,因为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两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该遗嘱不具有合法性,从而作出了对持有遗嘱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裁决,当事人损失巨大。但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可指摘。
所以,我是认为,遗嘱总是一种极具风险的事情,无论立遗嘱时,考虑如何详尽,纠纷一旦发生最有潜在的风险发生,所以立遗嘱就是再为子孙争执留下隐患,不如生前就作出合理的安排。
有关书面遗嘱案件,还涉及一类更难办的问题。就是由谁来举证证明遗嘱内容和签字是遗嘱人所写、所签。这一问题,各地法院理解差别很大,人民法院举证责任的分配,就会导致结果完全不同。山西有一个继承纠纷的案件,实质上就是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导致了当事人一审、二审出现败诉的结果。
虽然老百姓没有皇位要传,但其实老百姓遗产分配跟皇帝传位的心态应该差不多吧,都希望和和气气、不起争执。但因为遗产往往涉及被继承人的切身利益,我认为的最好办法就是,生前分得明明白白。
2021.9.2 写于北运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