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9:01:45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0月1日,记者从扬州男子韦刚家属处获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已对“拆迁队陶冉等7人在拆迁中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公开宣判,陶冉等7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韦刚家属和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轻,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前,封面新闻曾报道,扬州男子韦刚家中拆迁时,其驾驶黑色尼桑轿车连续两次冲向人群,冲撞拆除人员和群众,当场造成1死9伤,9名伤员中有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韦刚获刑15年。与此同时,拆迁队陶冉等人被检察机关及韦刚家属起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拆迁队被控恶势力 一审终获刑
9月30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陶冉等人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陶冉、丁某某等人一年三个月到三年有期徒刑。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称,在陶冉雇佣的拆迁人员中,有不少人曾因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被刑事拘留,在刑满释放后由陶冉雇佣,成为专门负责当地拆迁的人员。
陶冉、丁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被检方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陶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记者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拆迁队7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要事实清楚,但是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系为实施犯罪而聚集,因此不属于犯罪集团。
其中,在拆迁现场,韦刚拿手机拍摄拆除现场时,陶冉指使在场人员抢夺手机并殴打韦刚,在综合多方意见后,法院判决陶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8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其余6人分获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韦刚家属则认为一审量刑偏轻,此前的从重处罚结果并没有出现,希望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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