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1:08:45来源:法律常识
“涉产权经济犯罪司法个案中,对经济违法行为入刑的标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区分,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不同司法机关之间还存在不同认识。比如,近三年江苏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的涉嫌经济犯罪被告人共22人,而同时期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此类案件达到158件。江苏法院2016年一审审结的4285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37件,占0.863%,而同期各类刑事公诉案件一审撤诉率为0.223%;2016年二审审结的579件该类案件中,依法改判、发回重审114件,占19.7%,远高于同期各类刑事案件11.2%的二审发改率。”(摘自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研究》
上述数据差异应该在其他省市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个人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存在欠缺,相对于一般刑事犯罪,涉产权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需要具备丰富的商事法知识,同时,对财会、金融等领域知识亦需熟悉,方能胜任涉产权经济犯罪案的侦控审司法工作,不懂民商事法和经济金融,凭经验办案完全行不通,甚至出入认罪,酿成错案。笔者手头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罪辩护案,侦控单位认定行为人犯罪的主要依据是“保本付息、高利诱惑”,而所谓的证据事实存在于私募基金合同中“回购对赌”条款,“对赌”协议存在于私募股权投资中,司法认定并不一概无效。“对赌”约定方并不是行为人和投资人,并非行为人对投资人作出投资保本承诺,不符合非吸犯罪的行为特征。
事实证明,司法现实环境下,律师将涉产权等经济犯罪案辩护作为专业主攻方向或许更易取得成功,前提是,辩护人在办案能力上要超越对手,而这需要高精强的专业知识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