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02:18:06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与有一公司案件律师代理费的函
尊敬的二王公司领导:
贵我双方因大山省有一混凝土地有限公司起诉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公司委托北京山高(郑州)律师事务所予以代理,贵我双方于2022年3月29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其他律师代理费按实际减损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减损金额为生效裁判结果与起诉状金额的减少数额,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为:1、支付货款10000699.23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支付货款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截止2022年3月7日暂计为326407.3元,后续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生效判决内容为:支付货款10000699.23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9日起以10000699.23元为基数按2022年3月LPR利率标准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判决的生效时间为:2022年7月8日。
根据合同约定及诉状、判决可计算实际减损金额为:
2022年3月8日之前的326407.3元+10000699.23元*(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7月8日)*LPR*(1.5倍-1倍)=326407.3元+99400.91元=435832.21元。
故: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现判决已生效,则:其他律师代理费应为:435832.21元*10%=43583.21元。
相应律师代理费,请贵公司予以及时支付。
特此通知,顺颂商祺!
北京山高(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2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