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1:42:40来源:法律常识
父母未离婚,孩子是否可以起诉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要求教育费、生活费?10月11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认定子女可以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抚养费,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与否不影响该项权利的行使。
未成年子女起诉生父
梁某与高某是夫妻关系,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高。2017年年底,梁某、高某二人开始分居,此后,原告小高一直由梁某单独抚养。其间,高某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未为小高购买过生活用品。小高自出生以来,衣食住行花费均由梁某一人单独负担。随着年龄的增长,后续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也将持续增长,难以为继,小高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从与其母分居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其余教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一半给付。
被告高某辩称,2017年5月,梁某以探望孩子的名义将孩子小高接走后,再也没有将孩子送回来,且二人的婚姻关系未解除,待婚姻关系解除后,才同意支付小高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其父支付抚养费
法院查明,对于上述事实,原告、被告均予以认可。小高还提供了住院期间等花费3万余元的票据,上早教、上幼儿园花费28000余元的票据。
法院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案件中,被告作为原告之父,在与原告之母梁某分居后,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且未给付抚养费,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补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原告小高2017年5月至2022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18万余元,其中,抚养费每月2500元,其余为已花费费用的一半。因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在分居期间未支付抚养费的客观事实,婚姻关系解除与否、日后抚养权归属并不影响分居期间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付抚养费。对被告“愿意抚养孩子、待婚姻关系解除后再支付抚养费”的辩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未尽抚养义务是事实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明确规定了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是不履行抚养义务,并未要求父母的婚姻关系。
案件中,虽然原告的父母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但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未尽抚养义务这一客观事实是确实存在的,所以应当补足未尽抚养义务期间的抚养费,但原告主张2022年6月直至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期间的抚养费,因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是不确定的时间节点,分居也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状态,不能推定分居状态必然延续,所以对于此阶段的抚养费法院没有支持,仅就审理终结前所欠的抚养费进行了处理。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实习生 闫慈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