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2:02:47来源:法律常识
犯罪嫌疑人秋某涉嫌强奸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因为秋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吴某为其辩护。秋某自知难逃一死,在吴某会见其时对吴某爱理不理,并辱骂吴某。吴某怀恨在心,在庭审时,把秋某告知其而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提供给法庭,并要求法庭对秋某从重处罚。辩护律师吴某的做法正确吗?
2012年以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通过)之七,将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条修改后删去了“证明”二字,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分配给了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其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若举证不能,则只能认定被告人无罪。辩护人没有证明责任,只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就可以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项:
1.根据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
2.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如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征求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进行上诉等。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样做有助于维护辩护律师的职业形象和人格尊严,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辩护人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职责规定地较为准确和全面,但对辩护人从程序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职责却没有涉及。
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虽然绝大部分的刑事辩护是从实体方面,包括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但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和程序本身越来越受到关注,也开始出现了一些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为指向、主要是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辩护方式,即程序性辩护。这种辩护既不从刑事实体法上寻找辩护的理由,也不从指控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者检控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角度来发现辩护的依据,而是直接根据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程序规则,与检控方进行各种形式的抗辩和交涉。在这种辩护活动中,辩护方通常会依据某一法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向裁判机构提出一系列的程序申请,或者直接就检控方的某一诉讼主张提出程序上的异议,目的是要求法庭就某一诉讼程序问题作出专门的裁定或者决定,以便维护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
事实上,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利益的维护者,理应既维护其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同样也应维护其程序法上的合法权利。除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外,程序性辩护还可以在诉讼中起到规范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预防和减少程序违法,进一步强化程序法的地位的作用。因此,无论是从司法实践的发展来说,还是从程序性辩护在诉讼中的功能来说,辩护人都应当在诉讼中承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程序性辩护的职责。
本案中辩护律师吴某的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没有控诉的义务, 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犯有其他未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辩护人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的义务。当然,就更不能要求法庭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