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3:35:1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1
重庆亿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佰利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重庆亿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商管公司”)与重庆佰利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健身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约定亿联商管公司将位于垫江县的商业门市租赁给佰利健身公司经营使用,租期为8年,月租金21503元,租金按每半年支付,在当期租金起始日前15个工作日支付。因佰利健身公司未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的租金,亿联商管公司遂于2020年4月7日起诉至法院,请求佰利健身公司支付前述期间的租金258036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亿联商管公司与佰利健身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双方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佰利健身公司接受租赁物并已实际使用,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故判决被告佰利健身公司支付原告亿联商管公司租金258036元。宣判后,佰利健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1月底,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部分商铺不能正常开门营业,其中就包括佰利健身公司经营的健身房,商户无法经营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3月中旬左右,因疫情减轻,商铺逐渐恢复营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故改判对佰利健身公司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酌情减免1.5个月的租金32254.5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依法合理减轻民事责任,为推动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身房”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营业,严重影响其收益,本案中要求“佰利健身公司”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明显不公平。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二审法院根据承租人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依法改判酌情减免其租金。本案裁判有力支持民营企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助力民营企业共克时艰。
2
李苇等26人与重庆亿通出国咨询有限公司涉疫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9日,李苇等26名家长分别与重庆亿通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签订旅游合同,为其子女周某等报名参加日本冬令营。合同约定出团时间为2020年1月30日至2月7日,团费为每位19800元。后因新冠肺炎疫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该团未能出行,亿通公司认为必要费用已经发生,但因境外公证需要时间,提出延期履行旅游合同或认可扣除5000元/人必要费用后退费的方案。家长们认为亿通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日本境内的酒店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该费用依据需经境外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日本使领馆认证,否则应退还除签证费外的全部团费。因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李苇等家长代表遂投诉至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旅委”)。区文旅委迅速与渝中区法院联动,旅游巡回法庭法官及时赶赴现场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该系列纠纷进行调解,发现亿通公司出示的扣款费用票据系日本地接社提供,既未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使领馆认证,也未提供中文译本,其损失难以认定。若要进一步完善证据手续,则需要较长时间。考虑到该系列纠纷产生系受疫情影响,涉及学生家长达26人之多,且还另有类似情况的20余名学生家长准备提起诉讼,家长情绪激动,社会影响较大,久拖不决可能对旅游经营者复工复产造成不良影响。承办法官遂从合同约定、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处理效果等方面耐心释法析理,引导双方调解,提出分步处理思路,并反复与亿通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亿通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前退还每位家长14800元,同时归还学生护照原件;剩余团费5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据实结算。双方就协议内容向渝中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渝中法院出具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其余20余名学生家长亦参照上述方案与旅游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联动诉前调解,妥善调处疫情期间自然人与旅游公司矛盾纠纷,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社会稳定的典型案例。2020年初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航班停飞、邮轮停航等客观原因导致旅游纠纷迅速攀升,给民营企业生存经营带来严峻挑战。本案中,旅游合同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双方涉案人数较多,又多次协商未果,向相关部门投诉,给旅游企业复工复产带来较大冲击。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依法提出分步处理的调解方案,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该案是诉源治理的生动实践,既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减轻民营企业诉累,为旅游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住所地为湖北武汉市)与被告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盛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2日期间就11项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核工业公司于2017年底完成所有工程,但核盛公司拖延办理部分工程的验收及结算,拖欠核工业公司部分工程款一直未支付。2019年8月2日,核工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核盛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3亿余元。核工业公司还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核盛公司在建工程和未售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冻结核盛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某宗土地。因该地块上开发的商品房即将开售,司法查封将对公司资金回笼、偿还债务及正常经营造成巨大困难,核盛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保全措施申请。法院综合考量核盛公司面临的经营困难,在不影响核工业公司合法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冻结现金账户的方式变更财产保全方式,解除对核盛公司土地的查封,使案涉土地上的商品房如期开盘销售,保障核盛公司业务正常经营。本案第一次开庭后,核盛公司以工程未结算为由申请司法鉴定。法院考量诉争工程款金额2.3亿余元,鉴定费用高达400万余元,且鉴定周期长等因素,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结算,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协商完成结算。
2020年春节前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核工业公司因住所地在武汉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综合考量疫情防控形势,于2020年3月4日采取互联网方式第二次开庭,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对争议事实一一确认,引导当事人分析利益得失,积极促成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核盛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全面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灵活变更保全措施、引导当事人协商结算降低诉讼成本、运用互联网线上调处纠纷,服务保障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被告民营企业因财产保全面临的经营困难,依法变更保全措施,使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顺利销售。同时,人民法院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结合一方住所地为湖北武汉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客观实际,采用互联网开庭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和解、共克时艰,积极促成双方协商结算,最终实现当庭调解。调解后,被告方迅速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实现双赢。本案体现了司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能动性,对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典型示范效应。
4
周西与重庆市荣昌区荣联液化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雷某某等10人共同出资设立重庆市荣昌区荣联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公司”),同年2月周西认缴出资额4.4万元,出资比例为11%,同年5月周西完成了实际出资。荣联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2018年7月,荣联公司因消防原因被有关部门责令进行整改。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荣联公司四次召开股东会,明确股东可以到财务人员处进行查账、对账,对公司进行内部股东承包经营,作出减资和将公司账户剩余10万元按比例退还给股东等决议,历次股东会周西均有参加。
2018年11月15日,周西向荣联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邮寄《关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等的函》,要求查阅、复制荣联公司从2017年1月26日至发函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该函中未说明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目的。荣联公司收到函件后未答复周西,周西遂诉至法院。
周西在诉讼中明确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解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虚假行为。为提高解决纠纷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指定荣联公司在十五日内对周西的请求进行书面答复并说明相应理由,但荣联公司未向周西进行答复和说明理由。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西具备荣联公司股东身份,有权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但应当书面向公司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荣联公司章程也作出相应规定,虽然周西在向荣联公司提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时未说明查阅目的,但在庭审中周西已经说明了查阅目的,法院给荣联公司指定了答复期限,荣联公司未作答复。同时,关于周西能否查阅会计凭证,虽然《公司法》及荣联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但会计凭证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会计账簿的记载内容要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只有通过核对会计凭证才能确定会计账簿是否真实,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将会使得股东行使查阅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落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荣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提供给周西查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生效后,股东周西申请强制执行并实际查阅到公司部分会计资料。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股东能否查阅与公司活动、财务状况以及与公司成员权利义务相关的记录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项下“公司透明度指数”的内容之一。本案中,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涉及股东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在荣联公司已经处于停业整改状态下,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对公司经营一般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荣联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间未对股东查阅的请求作出任何回应。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诉讼请求,维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
双桥经开区李显梅孕婴店与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双桥经开区李显梅孕婴店”(以下简称“李显梅孕婴店”)系爱亲母婴用品在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的代理商,经营店名为“双桥爱亲”,经营范围为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销售等。2019年4月15日,被告王某某因怀疑原告销售的某品牌奶粉渠道来源有问题,向重庆市大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双路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举报,该所受理举报后,前往李显梅孕婴店检查,并将6桶奶粉带回该所核查。2019年4月16日,李显梅孕婴店提供了奶粉的进货票据及上家资质,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核实票据真实有效。2019年4月29日,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对王某某的举报予以回复,认为李显梅孕婴店提供的奶粉进货资料真实有效,进货渠道来源正常,举报不属实。2019年4月27日,王某某在其举报尚未得到回复前,在名为“双桥某育儿分享交流群”的微信群发布了一段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前往李显梅孕婴店检查的视频,时长约三秒。同时王某某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双桥爱亲”没有三证、“食药监局收货处罚”等不实言论,并强调“打假”及“三证”的重要性,导致其他不明真相的群成员附和“黑心商家”等言论。该微信群共有成员340余人,被告王某某是该群成员之一,原告李显梅孕婴店未加入该群。2019年7月4日,原告李显梅孕婴店以被告王某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微信群发布的视频未完整反映检查过程,对视频内容进行了有意图的取舍,也未对视频内容以及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检查原告李显梅孕婴店的原因、过程等进行真实说明。该微信群的成员大部分系婴幼儿用品的消费者,被告的言论足以让群中300多名消费者误认为原告销售的是“三无”产品,且当群内成员因其言论对原告产生误解时,被告也并未作出解释说明。被告在收到对其举报内容的回复后,也未将结果及时予以公布。被告的言论与事实真相存在出入,使不了解情况的消费者能够从其言论中得出有损原告名誉的结论,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遂判决被告王某某在前述微信群中连续十五日向李显梅孕婴店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济损失10000元。宣判后,被告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显梅孕婴店作为经营婴幼儿奶粉的个体工商户,其名誉权主要体现为商业信誉,对其经营状况能够产生重要影响。被告王某某以暗示、反问、影射等方式发布的言论,足以使群成员误认为该店销售的产品是三无产品。其言论与事实真相存在明显出入,且其言论系出于有意,在客观上使消费者从其言论中得出对李显梅孕婴店的不利评价。足以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显梅孕婴店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高度重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体工商户是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但是也最容易受到影响。商业信誉是市场主体的生命,本案中行为人在微信群发表不实言论,贬损了个体工商户的商誉,影响其正常经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有效维护了个体工商户名誉权,支持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有助于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6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对重庆万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8日,重庆万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驰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8486607元、实际缴纳6000000元。后经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乡建委)批准,剩余2486607元可延缓至2016年3月9日前缴清。缓缴期届满后,万驰公司未缴清剩余城市建设配套费。2018年6月25日,区城乡建委向万驰公司发出《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决定书》,要求万驰公司按期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否则将按日加收逾期滞纳金。2018年12月26日,区城乡建委又向万驰公司发出《城市建设配套费欠款催缴通知书》,要求其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滞纳金。万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催款通知书,但一直未履行。2019年1月9日,区城乡建委向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万驰公司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2486607元,并从2016年3月9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2486607元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配套费缴清为止。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区城乡建委有权依法作出《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决定书》,且该决定书符合应予执行的相关规定。万驰公司未按期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加收滞纳金,但区城乡建委有关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不符合规定。区城乡建委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决定书》,决定对万驰公司征收到期城市建设配套费2486607元,并首次告知其加收滞纳金事宜,因此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6月26日,而非区城乡建委申请的2016年3月9日。遂裁定:对区城乡建委对万驰公司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2486607元及滞纳金准予执行。但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应为:以248660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滞纳金的数额不能超过2486607元。该裁定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促进行政机关在行政征收过程中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典型案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本案中,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必须将收取滞纳金的标准、执行日期告知当事人后才能开始计算,没有明确告知前的时间不得作为滞纳金起算时间。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核减行政相对人滞纳金,在规范行政行为的同时,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7
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1日,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经营出现困难,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跟该项目相关的抵押权人、工程款优先权人、首轮查封的一般债权人共23个债权人先后向多家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生效法律依据。
因华伦公司无力偿债,上述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13案在重庆一中院立案执行,3案在重庆五中院立案执行,7案在潼南法院立案执行。该系列案件执行标的所涉本息共计7.55亿元。执行法院分别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标的对美林谷项目的房屋、土地、车库进行查封。在进行处置前,被执行人名下在建工程项目因停工、停建形成“烂尾楼”,导致司法处置困难。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组织召开11次债权人会议,经反复磋商与精心论证,23个债权人就美林谷项目处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1)23个债权人以债入股,成立重庆渝潼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潼欣公司),并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整体受让美林谷项目;(2)渝潼欣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整体运营,通过续建与销售,使23个债权人应收债权分别受偿。为提高执行效率,全部案件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2018年6月14日,渝潼欣公司依法成立。12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一拍流标价格(评估价)3.9亿元将美林谷项目以物抵债给渝潼欣公司并完成交付。渝潼欣公司通过分批解封、分批销售、分批续建的方式逐步盘活了美林谷项目,使23个债权人的债权分别得到清偿,截至2018年12月31日,涉及美林谷项目的23个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成功化解7.55亿元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创新理念,在执行过程中引导债权人以债入股成立新公司,成功盘活烂尾项目实现债权全部清偿的执行案件。“评估——拍卖”的传统烂尾楼处置模式虽有处置周期短、变现速度快等优点,但往往因变现价值不高难以实现债权有效清偿。本案中,执行法院考虑到债权人数多、债权金额大、资产评估价格低及项目烂尾等多方因素,创新烂尾项目处置模式,积极协调债权人以债入股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以以物抵债方式整体受让烂尾项目,并通过续建与销售成功盘活项目资产,使债权全部足额清偿,实现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处理有重要参考价值。
8
周义军与酉阳县文景驾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
基本案情
酉阳县文景驾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景驾校公司”)因劳动争议与该公司前员工周义军发生纠纷,经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由文景驾校公司向周义军支付工资 2091 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50028元。文景驾校公司不服该裁决,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周义军拒绝签订所致,文景驾校公司不应向周义军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由,诉至法院。2019年9月11日,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文景驾校公司于 2019年12月11日前支付被告周义军 50000元;文景驾校公司与周义军因该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调解书生效后,文景驾校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义军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结果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文景驾校公司名下除用作教练车的大众牌汽车20辆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查明,除周义军之外,还有7人因劳动争议向法院申请对文景驾校公司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计达20万元。经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联系,法院了解到该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而且20辆大众牌汽车是其主要营业工具,若直接变卖拍卖车辆,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2020年3月25日,法院召集周义军等人与文景驾校公司进行协商,经过法官释法明理,申请人表示理解文景驾校公司因疫情所面临的困难,愿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暂不对其名下车辆进行变卖拍卖。经法院主持,周义军与文景驾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文景驾校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周义军50000元。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在法院协调督导下,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前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现该案已经执行终结。目前文景驾校公司仍在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促进被执行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通过“放水养鱼”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文景驾校公司因经营困难,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20辆教练车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如果变卖拍卖这些车辆,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针对驾校的特殊情况,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不对驾校的主要营业工具进行变卖拍卖,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切实督导当事人履行,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9
蒋旭等六人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蒋旭、付华辉、邓华伙同张静、万才明、王伟等人在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多地,使用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以租赁车辆名义与重庆、成都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骗租车辆后以转抵押或其他名义将车辆处置获利,共同或分别实施诈骗犯罪活动10次。其中,蒋旭、付华辉、邓华、张静多次参与合同诈骗行为,骗取财物分别共计价值150万余元、140万余元、80万余元、37万余元,万才明、王伟骗取财物均共计价值29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旭、付华辉、邓华、张静、万才明、王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付华辉系累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静、万才明、王伟系从犯;被告人蒋旭、付华辉、邓华、张静、万才明、王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付华辉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本案部分被害单位损失已追回,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张静、万才明、王伟予以减轻处罚,对蒋旭、付华辉、邓华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四十四万,责令被告人对相应被害单位予以退赔。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针对成渝地区租车企业实施骗租套现犯罪,维护成渝两地汽车租赁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典型案例。随着城市发展,租车行业作为交通服务领域的共享经济形式愈加繁荣。实践中,租车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分子在租得车辆后,冒充车主将车辆抵押变现或低价变卖,损害汽车租赁企业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安全,为构建安全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10
熊泽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06年,被告人熊泽友欲在杨明等人承包的位于原铜梁县蒲吕镇(现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善心村3组的采石厂(2014年被整合为重庆市铜梁区涪鑫矿业有限公司88号采矿厂,以下简称“88号厂”)料仓附近修建自住房屋。由于距采石厂料仓太近,杨明等人不同意修建,后经村社主持协商,杨明等人同意修建。后双方因采石厂的炮损、噪音、粉尘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4年12月1日,重庆市铜梁区涪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鑫公司”)代表旗下采石厂与熊泽友达成房屋综合补偿协议,约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涪鑫公司每年支付熊泽友4万元的房屋综合补偿费(包括炮损、粉尘和噪音等),熊泽友在收到该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阻止涪鑫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不能再要求获取任何补偿。但之后,熊泽友为获取更多利益,又以相同或相似事由为借口,采用堵路、拉匝断电、挡住进料口等方式阻工堵厂,迫使88号厂分三次给与其人民币共计5.4万元。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熊泽友为承包涪鑫公司86号采矿厂的爆破业务及88号厂的爆破及石料转运业务,多次以阻工堵厂或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威胁等方式迫使两厂同意其承包要求,并强迫被害人熊某福退出88号厂的爆破业务。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泽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工堵厂等滋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方式,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被告人熊泽友利用相似方式,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和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熊泽友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熊泽友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违法所得五万四千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自主经营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熊泽友在案涉民营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为达到非法目的,采取阻工堵厂等方式勒索钱财、强迫交易,侵害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行为人依法惩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当地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