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06:30:11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释法】曲靖一男子路边修车未警示 酿成惨祸须担责
2018年11月27日晚,王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陆良县三岔河镇驶往陆良县城,当其驾车沿西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K7+670米处时,与因车辆故障停放于道路西侧路面的大型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拖拉机的实际控制人系谷某。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谷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近日,该案在陆良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拖拉机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又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谷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应对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部份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110000元。剩余部份,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谷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67734元。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己生效。
检察机关提醒您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
亲人两行泪。
来源:陆良法院、陆良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