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10:18:08来源:法律常识
孙宇、吴玲艳;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刑事涉案财物是指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等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于这些财物,办案机关初步认定其与犯罪有关,会将它们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从而避免了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财产。在办理刑事案件、刑民交叉案件中,笔者经常会碰到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来咨询资产涉刑后如何处置的问题。
一
不同主体对涉刑资产处置的诉求
不同的委托人存在不同的诉求,根据笔者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咨询涉刑资产处置的委托人一般有以下诉求:
1、案外人:即当事人以外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由于案外人未被赋予刑事诉讼参与权,因此,无论是对刑事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还是对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或是刑事涉案财物审前返还,案外人几乎没有机会向司法机关发表意见。案外人对涉案财物的权属争议一般在执行阶段才能暴露出来,向法院提出涉案财物归自己所有的执行异议。
2、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5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指的是,由于执行程序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主体。既包含程序性利益受损,也包含实体性利益受损。例如,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产享有抵押权,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将该财产查封、扣押。利害关系人如何争取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
3、被害人:被害人的诉求一般为追索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隐匿挥霍、损害的财产。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类主体一般存在财物被扩大化的查封、扣押的现象,例如涉案资产只有50万,但公安机关基于办案便利,将其账户上的150万全部冻结。因此其诉求多为非涉案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的解封。
二
涉刑资产处置的路径
(一)案外人救济路径
刑事判决作出前,若案外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列为刑事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申请,必要时应要参加诉讼,发表自身的意见。一旦刑事判决作出并生效,案外人若对涉刑财物的处置不服,可请求检察院抗诉,或由刑事审判部门通过裁定予以补正,或申请再审。
以争议标的物为房产为例,案外人若想证明涉案资产为自己个人所有,需从名义和实质双重角度进行证明。名义上需证明从房屋产权登记角度,房屋登记人为案外人。实质上还需证明房屋系案外人独立出资购置。除此之外,案外人还需证明自己对犯罪嫌疑人利用涉案财物实施犯罪行为不存在明知故意或放任。
[(2021)渝0116执异1号]判决中,案外人即通过上述方法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系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生效刑事判决未对×号房屋是否属于赃物进行认定,案外人未对此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第二,综合全案证据,应当认定×号房屋系郑辉贵的个人财产,且生效刑事判决未将该房屋认定为赃物。第三,左铃借钱给杨爱民发生在杨爱民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之前,为该借款关系提供担保的房屋不应在刑事案件执行中变价。综上,本院不能在办理杨爱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处置×号房屋,案外人郑辉贵对×号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其异议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案外人的异议,并终止对异议标的物的执行。
(二)利害关系人救济路径
笔者曾办理过几起涉刑资产处置的刑民交叉案件,案件中A公司借款给B,B用房产抵押,A公司取得房产的抵押权。借款到期后B未还款,A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获法院支持,民事诉讼期间B又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B名下房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民事法院无法拍卖房产。A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其合法的债权、抵押权无法实现,房产拍卖价款甚至可能被分配给刑事案件被害人,遂寻求笔者提供法律帮助。
此案中,笔者先通过了解房产基本情况,迅速判断出,涉案房产不属于刑事涉案财物。但公安机关基于办案惯性或被害人要求,将嫌疑人房产查封,致使利害关系人A公司无法申请法院执行抵押物。B所涉嫌的合同诈骗案已至审判阶段,情况较为紧急,是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关键时刻。笔者迅速协助A公司与刑事审判法院沟通并阐述意见,要求解除非涉案财物的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因A公司获取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较之于刑事退赔及罚金刑,可优先受偿。后B名下房产被民事法院拍卖,A公司本息获得了优先受偿。
(三)被害人救济路径
1、等待追缴违法所得后责令退赔
近年来,P2P、私募等涉众型刑事案件频发,案发时被害人的财产多半被犯罪嫌疑人用于公司经营或转移隐匿,挥霍一空。被害人想要挽回损失,道阻且长。必须要时刻关注案件进展及相关信息,及时登记被害人信息。
虽然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理论上,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均及时返还。但实践中,涉众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想要受偿,需及时向公检法机关登记,经过审核确定为本案被害人后,再等待法院执行后分配,此时如果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将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2、提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的救济路径除了等待犯罪嫌疑人退赔后返还给被害人外,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若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为人身权利遭受损害,例如被打伤,或者财物被损害,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但若是财产被非法占有或处置了,则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盗窃、职务侵占、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的被害人无法就同一事实、同一案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3、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谅解
笔者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会积极争取向被害人致歉,通过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刑事谅解,以期量刑从轻。因此,被害人也不能忽视谅解这一量刑从轻的情节,向司法机关表达获得足额补偿诉求,或者委托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协商赔偿和谅解。
(四) 犯罪嫌疑人救济路径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机关查封扣押的资产要经初步认定与犯罪有关。但实践中,普遍存在不经审查即对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资产一律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范畴。后伴随着案件发展,普遍存在“一封到底”的现象,相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也一律移交至检察机关或法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或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向对应的承办机关提出异议,例如证明涉案资产系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合法所有;冻结的账户与案件无关;从购买时间及出资来源等角度证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房产非涉案资产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但一般情况下,审查异议资产是否属于涉案财产一般要经过法庭审理查明。因此,嫌疑人的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一般难以得到明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