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6:58:06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3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肖某某与朋友刘某某等人在镜湖区绿地三号地块大排档吃饭饮酒,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喝了啤酒。当日23时许饭局结束,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在绿地三号地块城市荣域小区门前路段逆向行驶,逼停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僵持约10分钟之后,被告人肖某某挪车停靠路边放对方离开。然后,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车辆停留现场。2019年3月24日凌晨03时0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被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的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周敏溦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