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跟父母协商,起诉继子要赡养费

时间:2022-12-03 23:59:52来源:法律常识

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但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也适用呢?在北京一组重组家庭里,继父与生母结婚后,将继子告上了法院,要求继子每月支付赡养费。

双方无血缘关系,继子还需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吗?

案件经过:

李某与案外人王某于2003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何某系王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于1984年9月20日出生。李某1王某结婚后与何某共同生活至2014年初。经询问,何某称其没有上过高中,只上到初中,2002年参加工作;李某称其不清楚何某是否上过高中,其与王某结婚时何某没有正式工作,就和大队的一起干零活。

本案诉讼中,李某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08年2月1日的《房屋财产赠与协议》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母亲王某经与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愿将×××村房屋及全部生活、生产用品赠与儿子何某所有,全家无异议。一、其财产有北房五间、耳房一间、西房两间、电视机、冰箱等若干(略);二、北房四至如下:东至官胡同,西至丰某家,后与王某为邻,南至王某北房;三、院内另有西房两间;四、受赠与人何某有房屋翻盖、财产处置的权利;五、王某、李某有房屋居住权,生活生产用品有使用的权利;六、儿子何某负责赡养老人的责任,保证两位老人的生活。”落款处有家庭成员签名。何某认可上述协议中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并表示当时是想让王某和李某能过好、互相照顾才签的,但是现在李某老是恐吓王某,也不好好过日子,还偷王某的钱,所以其没有义务赡养李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主张何某向其支付赡养费应以其抚养教育何某为条件,而李某与何某母亲登记结婚时,何某已满18周岁,且不存在丧失劳动能力、在校就读等特殊情形,因此李某与何某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其向何某主张赡养费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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