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1:08:10来源:法律常识
继保姆胡兴红受贿20万、被判一年四个月后,湖南衡阳前“霸蛮书记”李亿龙的司机也被判刑。
5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18日,湖南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李亿龙的司机、联络员粟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判决书显示,粟炯未经正规文件任命,仅李亿龙一句话,即从湖南怀化借调到衡阳,成为李亿龙的联络员,代行衡阳市办对李亿龙的服务保障工作,为李亿龙报私账,帮李亿龙贪污,同时利用李亿龙换车之机,瞒天过海私吞11万元购车款。
成李亿龙联络员,横跨两市借调
粟炯有一个“奇怪”的身份:李亿龙的联络员。
判决书上,对被告人粟炯的身份描述是:男,1982年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副主任,被借调担任原中共怀化市委书记李亿龙的司机兼联络员、原中共衡阳市委书记李亿龙的联络员。
粟炯为何成了李亿龙的联络员?从怀化到衡阳,从司机兼联络员到联络员,又是一种怎样的身份变化?
怀化经开区的人事档案显示,粟炯于2003年1月退伍被安置至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工作,2012年2月任怀化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衡阳市委办公室出具的相关文明证明,粟炯的人事关系在怀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08年3月,李亿龙由怀化市长升任怀化市委书记,在怀化市委书记位置上整5年。从2011年1月开始,粟被借调担任李亿龙的专职司机,直至2013年3月李亿龙调离怀化,担任衡阳市委书记。
在李亿龙调任衡阳后不久,粟炯也被从怀化借调到衡阳,继续担任李亿龙的司机、联络员。
相关证言显示,粟炯被借调衡阳是李亿龙指定要的。
曾任衡阳市常委、秘书长、市政府副市长的罗某证言称,李亿龙调任衡阳不久,明确给其说过,让粟炯来担任其联络员,方便保障其在衡阳、长沙的生活和工作。“粟炯的组织关系一直在怀化经开区,三年内都是办的借调手续在衡阳工作。衡阳市委、市政府或其他部门没有就粟炯的工作出过相关文件,但实际上粟炯一直履行市委书记李亿龙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司机负责报销书记开支,两人同天被查
在李亿龙身边5年多时间,粟炯的工作并不只是个开车的。
官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显示,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粟炯除了担任李亿龙的专职司机,还为李亿龙执行公务提供服务,报销相关公务开支;2013年4月至2016年,在衡阳担任李亿龙专职司机、联络员期间,粟炯为李亿龙服务的内容是:安排日程工作,负责需李亿龙签阅文件的上传下达,联系保障李亿龙的公务开支等。
曾任怀化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的谢某证言称,怀化市委办虽然没有纸质文件证实粟炯是李亿龙的司机,但粟炯事实上确实是李亿龙的司机,主要为李亿龙开车,在出差时为李亿龙服务并保障公务开支。李亿龙曾给其说过,他的公务开支都是通过秘书或司机来报销,要其自己审批签字。所以,只要是李亿龙的司机或者秘书拿来的发票,告诉其是李亿龙的公务开销,其都签字报销了。关于李亿龙车辆的费用,无论是维修、报销、装修、燃料,市委办都是绝对保障到位的,不存在让司机自己掏钱垫付的情况。
曾任衡阳市常委、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罗某证言,粟炯在衡阳工作期间,是代行了衡阳市办为李亿龙服务保障的工作,所以粟炯可以在衡阳市办报销李亿龙的公务开支。“其实,衡阳市办是无法区分粟炯拿来的发票是否是李亿龙的公务开支的。只能根据财务制度,将一些明显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发票如金额明显过大、发票品类明显不符等予以剔除,不给粟炯报销。”
2013年3月,轰动全国的“衡阳贿选案”后,57岁的李亿龙调任衡阳,接替衡阳原市委书记童名谦,一度被媒体解读为“湖南省委对其寄予厚望”,并被誉为“救火队长”。然而,在衡阳市委书记任上任职仅三年,这个有“霸道”、“能吏”之称的领导干部人生命运急转而下。
2016年4月1日,刚调任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的李亿龙在回长沙的高铁上被控制。一周后的4月8日下午,湖南省纪委发布消息:李亿龙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判决书显示,在李亿龙高铁上被控制的当天,湖南省纪委也对粟炯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并决定对粟炯“两规”。
在之后李亿龙案的起诉书中,粟炯的名字出现在李被指控的贪污罪中。
检方指控称,2012年至2013年中秋、春节等节日期间,李亿龙为联络感情多次给他人送礼,并利用担任怀化市委书记、衡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授意其联络员粟炯,多次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将上述个人开支费用在怀化市委办、衡阳市市委办予以报销,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 118万元;2013年至2015年,李亿龙利用担任衡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或安排其联络员粟炯使用公款购买手表、眼镜、黄金工艺品等贵重物品予以非法占有,共计折合人民币27.857万元。
上述两项指控共计145万余元。2018年1月15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亿龙案,认定贪污公款数额为142万余元。
李亿龙用公款购买名表、眼镜、黄金瓶等贵重物品,占为己有,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将个人开支在怀化市市委办、衡阳市市委办报销,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
李亿龙以处突事件经费通过武警支队买车,他从中吞11万
2017年9月21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粟炯犯贪污罪,提起公诉。
据长沙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粟炯在怀化、衡阳担任原市委书记李亿龙的司机、联络员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贪污金额共计22.77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粟炯个人贪污11万元,帮助李亿龙贪污11.77余万元。
2012年7月,李亿龙在怀化市委书记任上,计划更换一台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作为工作用车,粟炯告诉李亿龙可以低价购买该车,李亿龙口头指示粟炯与怀化市财政局局长张某对接此事。粟炯联系其朋友“阿某”(另案处理)得知此款车需要花费65万元左右,同时与“阿某”商定从该购车款中扣除5万元,用以抵扣以前“阿某”所欠被告人粟炯的借款5万元。
随后,粟炯在与张某商议购车事宜时隐瞒真实车价65万元,告知张某买车费用为80万元。张某遂安排怀化市财政局以处理突发事件经费的名义向怀化武警支队后勤处拨款80万元。2012年7月9日,怀化后勤处将该80万元转账至怀化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日,该公司向粟炯提供的其战友黄某银行账号上转账60万元,根据粟炯的指示,黄某将已到账的60万元现金取出,交给“阿某”派来送车的人,黄某拿到一台新的白色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但该车无正规车辆手续。
几天后,黄某将该车从广州开回长沙交给粟炯,被告人粟炯给付了黄某运费4万元,并花费数千元对该车进行了装饰。另20万元被转入粟炯的妻子张某银行账户。
买车一项,粟炯被法院认定贪污11万元。
两次陪书记到商场买眼镜,报销3万余元
李亿龙“违规收受礼金、享乐奢靡”等问题,曾是纪委多次通报的典型。
2017年3月,湖南省纪委通报称,2006年至2016年,李亿龙违规收受党员干部所送礼金共计人民币153.79万元、美元5.9万元、欧元3000元;用公款报销其购买的名牌手表、眼镜等高档物品费用,用公款支付聘请保姆的相关费用及生活开销。李亿龙到衡阳任职后,在已配备一辆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将原工作地一辆越野车带到衡阳使用,还要求市政府驻长办先后安排两辆超标车专门供其在长沙使用。
在粟炯案中,李亿龙的奢侈亦可见一斑。
长沙县法院认定,在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粟炯在衡阳担任李亿龙的专职司机、联络员期间,被告人粟炯接受李亿龙的安排,利用职务便利,在衡阳市办报销了三笔李亿龙的私人物品开支,共计11.77余万元。
法院认定的三笔报销分别是:1、2013年10月6日,粟炯陪同李亿龙在长沙新世界百货商场购买了一副眼镜,由粟炯付款7340元并开具发票,随后将该笔费用在衡阳市办财务科予以报销。
2、2014年10月23日,粟炯陪同李亿龙到台湾考察,李亿龙在台湾桃园机场购买了一块黄色萧邦牌手表,由粟炯付款86309.99元,随后在衡阳市办财务科报销。
3、2015年12月5日,粟炯再次陪同李亿龙在长沙新世界百货购买了一副眼镜,粟炯付款57420元并开具购买日用品的数张发票,于2015年12月12日将其中两张发票在衡阳市办财务科报销,金额24060元。
自愿认罪请求从轻,一审被判1年4个月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七室、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在“两规”期间,粟炯主动交代了其在2012年7月为李亿龙购买公务用车过程中涉嫌贪污的问题,以及其在怀化、衡阳工作期间为李亿龙报销私人用品2副眼镜、1块手表的问题,态度较好。
2016年12月23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暂扣了粟炯家属退缴的人民币15万元。
判决书显示,在一审中,被告人粟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粟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粟炯个人贪污数额应认定为11万元,其支付给黄某的运费4万元应予剔除;2、被告人粟炯根据工作职责办理付款、报销手续,与李亿龙不构成共同贪污;3、被告人粟炯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粟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及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针对粟炯的辩护人提出个人贪污数额应扣除运费4万元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异地购车产生运费是必要支出,且该运费支付时间在购车交易前,并非被告人粟炯为实施犯罪行为在必要支出外而负担的额外犯罪成本。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粟炯个人贪污的数额为11万元。
针对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粟炯为李亿龙报销私人用品不构成共同贪污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粟炯利用担任市委书记李亿龙的司机兼联络员,并负责公务开支报销的职务便利,明知李亿龙购买私人用品应个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仍帮助付款,然后作为公务开支报销,具有帮助李亿龙完成以虚构事实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应认定构成共同贪污行为。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粟炯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粟炯没有自动投案,但在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其行为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粟炯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粟炯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长沙县法院决定对粟炯减轻处罚。2018年1月18日,长沙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粟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粟炯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十一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