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5:59:35来源:法律常识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接李壹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辉担任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壹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庭审情况,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结合被告人李壹具备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李壹处以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处,并建议法庭将缓刑考验期确定为2年。
(一)关于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就李壹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这一情节,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均一致认同。案发后李壹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在在可以逃匿的前提下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主动要求医务人员报警,然后在现场等待抓捕。这一事实,整个侦查卷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樊贰的证言均予以证实。案卷《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壹在整个抓捕和事后押解过程过程中顺从配合,当时并无反抗行为,在公安人员到场后主动承认犯罪行为,自愿将其置身于司法控制之下。到案后李壹先后供述稳定、一致、彻底,全面地反映了案件的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12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其中第9种即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行为,具备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符合《意见》关于“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第9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形,本案中对李壹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第234条第1、2款的规定,对李壹应当在重伤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关于1年10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是准确的。
(二)关于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适用。本案中被害人过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发前,被害人郑叁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处理个人感情和家庭矛盾不当,长期与被告人妻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从案发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通话录音看,被害人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抱有的是故意的心理状态,而这一行为本身是违背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它不仅损害了被告人正常的家庭关系也侵犯了公序良俗这一社会公共法益。二是在案发当日,双方通话过程中被害人语言上的挑逗和主动约架的行为是导致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三是本案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实际上是一个互殴和相互伤害的案件,被告人相对于被害人对其造成的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同样是案件的被害人。所以辩护人认为,从以上三个方面综合判断,被害人郑叁在本案中的过错属于明显过错而非一般过错,其过错与李壹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依罪行法定原则,对李壹的量刑应该在综合考量郑叁明显过错(含故意伤害行为)和李壹故意伤害行为的可谴责性的大小后作出。就本案而言,应当有别于其他故意伤害案件,适当缩短被告人李壹的缓刑考验期。
(三)被告人其他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在法庭当庭宣读的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社会评估报告,全面反映了被告人具备的初犯、偶犯、无前科、社会表现好等可以从轻的酌定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案卷材料全面反映了被告人具备的如实供述、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以从轻的酌定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这些量刑情节也应当体现在对被告人的宣告刑中。
(四)对被告人量处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本案中需要向法庭陈述的特殊情形:即本案案发前,被告人的婚姻关系虽然仍然存续,但已经处于离婚冷静期。此前,因被害人郑叁与被告人妻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已经和妻子在民政局申请办理协议离婚。本案恰恰就是发生在被告人夫妻离婚冷静期内的互相伤害、均达到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的案件。案发后,被告人和妻子已办理离婚手续,按协议由被告人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由于这一特殊情形,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判决除了考虑前列法定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尽最大可能去平复、消弭被告人与妻子、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裂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综合以上情形,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处以1年10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的考验期适当缩短,确定为2年,争取早日使其回归社会。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 李辉律师
二0二二年╳月 ╳╳日
办案手记:本案接受委托时已是2021年春节前夕,和当事人家属接触时是星期四,被告人于前一天(移送审查起诉时)被采取强制措施(距案发已经两个多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先和主诉检察官取得联系,就民事赔偿部分及量刑方向沟通了意见;利用周末,和被害人及家属取得联系,反复沟通,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书;在周末完成法律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不予逮捕;周一早上递交法律意见书,并得到检察院的同意;周一下午,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将被告人取保候审。案件审判阶段,辩护人与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充分沟通,最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2年。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