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00:21:09来源:法律常识
答:不能。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利用复核程序解决。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该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意见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意见,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