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00:54:05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他人提供了实名制电话卡、语音网关以及语音网关操作人员,获利3万多元,导致张某某等人被骗90多万元(来源:裁判文书网)。
本案中,蒋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实名制电话卡、语音网关和语音网关操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是本案中,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为他人提供了实名制电话卡、语音网关以及语音网关操作人员,造成张某等多人被诈骗90多万元,蒋某某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是本案中,蒋某某将多张实名制电话卡和语音网关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获利3万多元。张某某等人接到的诈骗电话均为蒋某某提供的实名制电话号码,导致被骗90多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天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是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公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万元。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频发的情况下,一定要提高警惕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避免上当受骗。同时,也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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