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9:43:59来源:法律常识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草拟、修改、审查合同是律师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合同签订往往是交易、合作达成的关键性前提,因此很对朋友会向本律师咨询起草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由此而见,合同越来越多的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下面本律师就给大家部分起草、修改合同的心得和经验,希望能给朋友们带来帮助!
一、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简单的说就是所起草的合同叫什么,要给合同起个贴切的名称,就要通过订立合同的目的来了解合同所述的类型。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为《劳动合同》;用于借款的合同为《借款合同》等等。
合同的种类繁多,但大致可以归类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两类: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有15类分别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所以如果您起草的合同包含在以上15类有名合同中,则可以根据以上名称作为基础,再根据具体交易类型进行细分。
比如:订立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则可以根据买卖类型再进一步细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有名合同,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所以这类合同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设计起草。
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是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由于人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在有关法律上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
最后,合同定位不准或者错位,是致命的、根本性的错误,是当事人最容易犯的错误,也是导致各种合同纠纷的重要根源。
二、合同的主体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一般的合同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首先要注意其是否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在合同签署时必须注明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另外,要审查对方身份证件,最好留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留存。
法人或组织合同主体的一方或者是双方都是法人,则应当首先审查对方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以确认对方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在合同签署时同样需要注明法人名称、住所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应当留存对方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作为合同留存。
如果签字人非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核查企业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即签字人是否为有权签字人。另外对于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商业合同,在和合同签署前,建议客户委托律师审查、必要时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尽职调查,以规避风险。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必备条款
合同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由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目的而协商设定的,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保证按时按交货,买方的义务则是按时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往往都是对等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在实践中,很多合同当事人会争取自己作为合同起草的主体,因为合同起草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逻辑和利益设计对自己最有利的权利义务条款,这样在合作过程中可以使自己处于优势地位,确保利益的天平向自己倾斜。
合同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各方协商、合同性质以及法律规定而制定的;但是对于一些必备条款需要重点留意,特别是以资金、实物、权利为内容的合同,一定要具备合同标的、合同价款、交付方式、权属、支付方式、争议及纠纷解决等核心条款。尤其要确认付款信息、账户账号、付款金额是否准确完备,交付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是否符合双方的要求。
四、违约条款的设立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现实中合同各方在合同签订前,往往对于合作充满美好憧憬和信心,或者合作心切,往往不重视违约条款的设计。
本律师在审查客户提供的合同时发现最多的违约条款就是“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遇到这种情况,本律师都会建议客户对违约责任进行完善。
如果合同的违约条款不够明确,一旦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另一方往往在合同中找不到遏制对方的抓手,如果诉至法院,还会加重己方的举证责任,从而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我们在起草合同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形及违约给我方带来的损失有充分的预判,并根据双方的以上情形设计违约条款;这样做一是预防对方违约给我方带来损失,二是预防我方违约给自己带来损失。
设计违约条款可以遵循一个原则:若我方违约可能性大,则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较轻的违约责任;若我方违约可能性小,对方违约可能性大,则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尽可能的严重。
同时对于违约条款应根据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尽可能细致约定,明确各种违约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效力的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除了有效外的合同效力都将导致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直接影响的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着重审查合同是否违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注意订立合同主体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对于财物是否享有处分权等等,否则一旦合同被撤销或无效,合同当事人往往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六、合同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法律是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约定法律管辖的,但是在约定管辖的同时需要注意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的规定。
以上是合同起草、签约过程中几点应当予以重视的常见问题,应用到实践中可以规避合同部分签约风险,也可作为企业和个人日常合同风险防范的参考,合同作为民事经济交互的一种表现形式,朋友们应当予以重视,以避免因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损失。
转自:民商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