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20:29:3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唐某是成都市金牛区某金属厂的一名工人。从2016年春节后,单位就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其工资。截止2017年6月,单位共欠其工资近三万元。为追回被单位拖欠的辛苦钱,唐某多次找到单位负责人,要求解决拖欠工资事宜。双方曾于2017年8月申请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却因单位负责人未到场而未能调解成功。
2017年9月4日,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黄琦律师为该案的法援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后,黄律师详细了解了该案案情,当天就与受援人唐某见面,对案件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其中一张盖有单位公章的“欠条”引起了黄律师的注意,欠条中有非常明确的单位欠付工资内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否单凭“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维权,而不用经历劳动仲裁这样的前置程序?
接下来,黄律师查询到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针对本案这种情况,根据此法条能否绕过“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到法院立案?为了核实此种诉讼思维的可行性,2017年9月8日,黄律师先打电话咨询金牛区仲裁委,并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因为各个法院处理结果不一致。后黄律师又打电话到金牛区立案庭进行咨询,但得到的答案仍然是不清楚,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
于是,2017年9月11日,黄律师亲自去了一次金牛区人民法院,找到立案庭的相关负责人,将这种情况告知。对方看了黄律师手中的起诉材料后,非常明确的答复:本案这种情况可以不走劳动仲裁程序而直接予以立案。这样一来,受援人就能早早拿到自己的辛苦钱。
由于材料准备充分,2017年9月12日,立案过程非常顺利,该案先进入调解程序。2017年9月20日,是双方约定在金牛区法院进行调解的时间。但单位并不配合,推诿让唐某先撤诉,只要撤诉了,对方就立即付工资。黄律师担心对方只是行拖延之计,故告知对方:我方可以撤诉,但前提条件是单位支付工资在先。
双方僵持不下。因为一旦撤诉,如果单位不讲诚信拒付工资,那唐某的维权路就回到了原点。见此情况,本案法官非常有耐心的给对方分析利弊,告诉对方,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拖欠工资对单位负面影响较大。如以调解方式结案,对双方都是最好的结果。
最终,单位采纳了法官的意见,同意将拖欠唐某一年多的工资立即转账支付。当天,唐某就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看到工资到账的瞬间,唐某非常激动的说了两个字“到了!”。然后,对法官及黄律师不停的说着谢谢。相信,唐某的内心是非常温暖的。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原则上应适应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解决,对此没有争议。但鉴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尤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问题严重,加大了农民工的维权难度。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2006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该规定,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的行为,确认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劳动者可按普通债务纠纷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结案后,我专门为劳动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的问题请教了法官。法官的建议是,有两点非常重要:首先,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盖有单位的公章或其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其次,诉讼请求不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
【律师心语】
作为一位执业三年的律师是忙碌的,但因为喜欢律师这份事业,所以经申请成为了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法援律师。
今年,差不多完结了十个法律援助案。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了社会底层的大部分需要社会关注的群众。对于法律,他们充满敬畏之心;对帮助他们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他们充满感激。
这群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社会底层,需要被社会关注及善待。作为法援律师,有职责对经手的每个案子倾注心血,履行自己作为律师的社会职责。尽力为他们提供法律上帮助,带给他们温暖。
用心在做这份法援事业,感触良多。在办案过程中,体会到了阵阵暖流。法援中心充满敬业精神的工作人员;仲裁委高度负责任的仲裁员;法院里尽职尽责的法官。这个社会,处处充满温馨,法律人用实际行动在谱写一首首赞歌。
法律援助的路还很长,这条路上不可避免会遇到困难,但怎样走好这条路,心里已有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