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23:33:07来源:法律常识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许接英)劳动者遭遇工伤时,常因各种原因被迫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笔款项了事。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往往与法定工伤待遇存在差距。广东工会律师杨雪标就曾法援过这样的工伤赔偿案例。他提醒,若签订的协议有失公允,劳动者可以申请撤销,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级伤残应赔11.7万 私了后只拿到4万
2017年7月,罗某在被包工头汤某雇请不到10多天的时间,就在珠海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承建的海丰县双桂中学二期项目工地艺术实验楼搬运沙子时不慎被物料提升机夹伤大腿。
因包工头汤某经济能力一般,有可能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由于珠海公司把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汤某,珠海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罗某依法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且要求珠海公司赔偿。基于以上规定,珠海公司与罗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8月,海丰县人社局认定罗某为工伤。2018年2月,汕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为玖级伤残。
罗某住院治疗期间,珠海公司并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包工头汤某在借支约57000元后,也没有对罗某进行工伤待遇赔偿。
2017年9月,在走投无路之下,罗某被迫与珠海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内容大致为“珠海公司一次性补偿罗某117000元(包括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57000元),此费用包括所有依法应当补偿的费用、一切潜在风险、以及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所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内,珠海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之后,珠海公司向罗某支付40000元补偿款就拒不履行。罗某拿到的这笔补偿款,还不够返还包工头汤某垫付的57000元治疗费。
罗某束手无策,向汕尾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援。汕尾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杰出律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杨雪标律师承办此案。
私了协议被撤销 工伤者多获赔9万元
杨雪标认真了解案情后,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是一份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协议书,罗某工伤玖级伤残及其治疗费、停工留薪期等费用远远超出该协议的补偿数额,罗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撤销该协议书。
2018年6月,杨雪标代理罗某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协议书》,并且要求珠海公司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赔偿。珠海公司提出《协议书》约定的全部款项117000元费用已经包含了包括一切损失及可得费用,该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显失公平、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要求驳回罗某的仲裁申请。
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2017年9月20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协议赔偿的金额为117000元,其中57000元是医疗费,罗某的工伤赔偿金额仅60000元,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间存在差距大,已显失公平,符合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遂于2018年9月作出裁决:珠海公司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134000余元(不包括治疗费57000元)。
裁决后,杨雪标律师认为该裁决虽然合理,但遗漏了包工头汤某垫付的57000元的治疗费用,仲裁委没有处理该费用,罗某将自行负责偿还包工头汤某57000元,对罗某的权益将造成损害,于是代理罗某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珠海公司认为该裁决错误,也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开庭审理前中,杨雪标律师积极进行庭前调解,多次与珠海公司总部高层人员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努力,在开庭前,罗某与珠海公司达成共识,于2018年11月16日达成新《协议书》,约定珠海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补偿费用130000元,因在达成老《协议书》时已支付了40000元,剩余的90000元在罗某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撤诉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如珠海公司未按时支付剩余的90000元的,应当承担违约金50000元;罗某撤诉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珠海公司、包工头汤某三方见面,由珠海公司直接负责支付给汤某的欠款。
2018年11月23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罗某撤诉。而后,珠海公司按照2018年11月16日的新《协议书》履行了支付义务,罗某的赔偿款比原来增加了约百分之七十,案件完满调解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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