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1:03:2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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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我公公和婆婆有两个儿子,他们的财产有两套还迁房和20万元存款。2010年4月,我公公遇车祸身亡,在这之后我婆婆一直和我们一起生活,公婆的两套房屋,一套暂由我丈夫张某的弟弟张三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2014年10月,我丈夫张某因癌症去世,留下我和3个月大的孩子张小某。2018年6月,我婆婆去世后,张三私自将出租的房屋据为己有。2020年3月,张三又将其居住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我知道此事后找到张三,要求张三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公公婆婆的财产,张三以我不是张家人为由拒绝。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读者 李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您丈夫和公婆死亡时都无遗嘱,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涉及人数过多,需要分别计算遗产。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之规定,您公公死后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按照遗产继承。因此您公公的遗产就只有两套房屋的一半及10万元存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之规定,您丈夫张某在继承您公公财产之前已经死亡,按照法律规定,您丈夫张某的继承权转移给您和您的女儿张小某。因此,您公公的遗产应分成三份,您和您女儿张小某占一份,您婆婆和张三各占一份。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之规定,您丈夫张某先于您婆婆死亡,您丈夫张某的女儿张小某有权代位继承您婆婆的遗产,又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规定,您对您的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您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您婆婆的遗产,因此,您婆婆的遗产也应由您三人共同继承。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 赵志勇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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