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2:49:39来源:法律常识
为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8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这次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不属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的范畴。检察的重点对象是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五类罪犯”,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涉黑犯罪的罪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罪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罪犯。
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多年来,难以执行到位,存在“空判少缴”现象。如何破解罚金刑执行监督这一难题,安达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探索新方法新途径,依法履行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打出四招“组合拳”,规范操作,提升效果。
一是摸清底数,全面筛查。安达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依托全国统一业务应用执检子系统,在收到生效的刑事裁判等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后,及时予以登记,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表格,掌握所有判处财产刑的案件信息。与法院联系核查财产刑立案执行情况,并登记整理在册,逐人进行核对,形成财产刑立案执行监督工作台帐,同时要求法院及时将财产刑的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送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备案。截止目前,共排查2019年刑事判决书200余份。
二是内外协作,增强合力。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的作用,第三检察部主动与本院第一、第二检察部、综合业务部等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如发现侦查机关(部门)处置涉案财物存在违法情形的,告知第一、第二检察部进行监督。发现涉财产刑部分的裁判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建议第一、第二检察部进行审判监督。收到涉及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控告、举报、申诉,认真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到综合业务部移送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在查清相关情况后,将处理结果向综合业务部反馈,共同做好答复工作。同时与法院立案庭、刑庭、执行庭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三是完善手段,增强刚性,向法院的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机构调查了解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移交、立案、执行等有关情况,如果发现法院应当执行财产刑而不执行、执行不当、执行的财物未依法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立即开展调查,待查明情况后,根据情节依法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现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四是加强宣传,释法说理。注重提高社区矫正人员对财产刑执行的积极性,通过谈心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提供法律咨询,并宣传附加刑判决依据、判决必要性、执行必要性等法律知识,厘清政策和法律后果,教育社区矫正人员主动履行尚未履行的财产刑执行义务。对在看守所服刑的被执行人,通过谈话加强法治教育,督促其认罪服判,主动履行执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