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看到我有的实习律师提出律师事务所没有给实习律师发工资的事情。我今天就谈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聘用律师及实习律师劳动权益保护的话题。分述如下:
一、聘用律师及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用人单位,聘用律师及实习律师属于劳动者,二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二、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及实习律师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律师所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1、按月支付劳动报酬;2、按月缴纳劳动保险;3、保障劳动者享有的休息休假的权利;4、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工作条件;5、保障劳动者享有应有的福利待遇;6、当劳动者期满离职时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待遇;7、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应当享有的待遇;8、当发生疾病时应当享有的待遇;9、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现实生活中有几家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的义务?没有统计过律师协会也没有统计过这个数字。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也没有统计过这些数字。在律师所与聘用律师及实习律师之间很少发生劳动关系的纠纷。也有个别纠纷被法院最终确定为挂靠关系,聘用律师方而败诉结束战斗。
四、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律师所内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履行情况基本没有主动介入。
日常基本没有因为劳动纠纷到劳动仲裁进行过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但是这些现象并不能表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及解除过程中没有纠纷,也不能代表律师所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来履行。聘用律师或者实习律师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不好主张权利就是了。当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是,聘用律师及实习律师肯定是要依法主张权利的。
五、律师事务所日常侵害实习律师及聘用律师情形如下:
1、不按照法律规定每月按时支付工资。有的就根本没有工资。
2、不给实习律师级聘用律师支付单位应当承担那部分劳动保险。有的名义上是单位承担的而实际是律师个人承担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那一部分社会保险费。
3、侵害了聘用律师及实习律师应当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进行无节制的加班加点。
4、不能保证实习律师及聘用律师的工作条件——办公处所;更有甚者将办公条件卖钱——卡座费。
5、作为单位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一点也没有,更本就不能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怀。
6、当发生工伤、疾病的时候作为聘用律师及实习律师只能自认倒霉了。除了在社保机构能够获得补偿外,在律师所想获得补偿基本是不可能的。
7、劳动合同期满想得到经济补偿基本是没有可能的。
六、聘用合同签订合法性值得探讨。
律师所与聘用律师、实习律师之间签订聘用合同的合法性值得探讨。有很多合同系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a.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虚假。特别是实习律师的聘用合同。双方根本没有签订真是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实习律师再律师所挂证一年,之后获得律师执业证的真实意图;律师所也没有需要实习律师在律师所真实工作的意图,也不想给实习律师工资及劳保待遇。
b.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往往也不存在双方真实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图,就是想搞个劳动合同的形式,行挂靠关系之实。
c.如果要处理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及实习律师之间的劳动纠纷时,首先应当查明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属于不成立的合同?还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如何处理这些合同?他们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以上是我对有关律师所劳动合同事项的相关思考。要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双方切实履行劳动合同,律师所依法保护聘用律师及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对于恶意订立虚假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惩,不能将律师行业内订立虚假劳动合同的现象愈演愈烈,对律师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终止活动应当起到遵守劳动法律的模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