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9:12:23来源:法律常识
家住珠海香洲的陈奶奶和黄爷爷最近颇为心烦:老两口居住多年的房屋,产权在外孙小黄名下。今年小黄坚决要卖房,可是房子卖了,老两口住哪呀?
沟通无果,两位老人只得一纸诉状将外孙小黄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房产享有居住权,并要求外孙协助办理涉案房产居住权登记。
近日,这起居住权纠纷在珠海市香洲法院顺利调解结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珠海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
祖孙对簿公堂,针锋相对陷僵局
陈奶奶、黄爷爷的女儿(小黄的母亲)早年离异,将小黄交由老两口抚养成人。2009年,陈奶奶、黄爷爷和女儿共同出资(其中老两口负担了大部分首付款及贷款)购入涉案房产,用作老两口日常居住使用。考虑到办理贷款手续的问题,该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
2016年,因女儿拟再婚,经各方协商,决定将该套房产过户至小黄名下,陈奶奶和黄爷爷仍在该房居住。但没想到,近年来小黄在深圳工作生活,经济压力有点大,便起了卖房的心思。陈奶奶、黄爷爷想到一旦房屋被出售,老无所居即成现实,情急之下只得状告亲外孙。
“买房我们出钱了,我们享有居住权!”陈奶奶、黄爷爷老两口认为,虽然该房产目前登记在外孙名下,但当初主要由两老人出资购买,且购入后十余年均由两老人占有使用。现两人已年逾八十岁,名下无其他房产可迁居,应就该房产享有居住权。
“房子是我的,凭什么不能卖?”小黄则认为,作为成年人及该房产的产权人,自己有权出售涉案房产并取得卖房款。至于外祖父母的居住权问题,可以将出售房产后获得的一半卖房款用于解决外祖父母的居住需求。
该案开庭时,双方争得面红耳赤。承办法官为缓和矛盾,从根本上解决居住权争议,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各方进行了耐心劝解。
一方面向小黄阐明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同时从体恤亲人的角度出发,引导小黄感念两位老人多年养育之恩;另一方面向陈奶奶、黄爷爷传达外孙当前的处境,劝说老人对外孙给予适当帮助。
最终双方对抗情绪逐渐缓解,自愿达成调解,小黄承诺暂时停止出售涉案房屋并协助陈奶奶、黄爷爷办理居住权登记。
如何获得居住权?要去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登记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产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房产的权利。它在诞生之初就与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可以运用在养老保障、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
法官提醒,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需要及时到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才能真正实现“房子不归我,我也安心住”。同时,在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除了查询房产查封、抵押情况之外,还应关注是否设立了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我,但我不能住”的尴尬局面。
为方便理解,香洲法院法官还列举了几个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情景一
老王的儿子要结婚,老王准备把自己唯一的房子过户给儿子,又担心儿子娶了媳妇忘了老子,把自己赶出家门。
怎么办?
老王可以和儿子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老王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后,在其有生之年享有此房的居住权。
情景二
老赵要再婚,此前立过遗嘱,准备把房子留给儿子,再婚老伴对此有意见,担心老赵百年后自己被要求搬离该房屋。
怎么办?
老赵可以再遗嘱,在遗嘱里就该房屋为老伴设立居住权,这样既不影响儿子的房屋所有权,又解决了老伴居住问题。
情景三
老孙要离婚,房子归老孙,为了孩子的学习教育和健康成长,孩子妈想居住在该房内直至孩子成年,老孙虽应允,但孩子妈还是有顾虑。
怎么办?
孩子妈可以要求老孙为自己设立附期限的居住权,这样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孩子妈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记者】王韶江
【通讯员】苏倩文、吴晓璐、李宇欣
【作者】 王韶江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