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14:24:07来源:法律常识
霸气公婆全款买千万婚房
结婚不到一年
儿子不幸意外去世
令两位老人气愤的是
儿子的新婚妻子
竟想分走1000多万房产?
究竟妻子
有没有资格继承房产?
跟小华一起看这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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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儿子陈某的婚事,老两口决定拿出多年积攒下的积蓄全款买下了一套价值1000多万的房产。谁料到陈某结婚不到一年就因意外去世,留下新婚妻子杨某。操办完陈某的丧事后,杨某向老两口提出要分走房产,老两口觉得杨某的要求不可理喻,双方的矛盾在不断地争吵中愈加激化。
杨某认为,虽然丈夫已经去世了,但是他们还没有离婚,作为遗孀,这个房子就应该有她的一份!
而陈某的父母认为,房子是他们老两口在陈某结婚前全款给儿子买的,房产证没有杨某的名字,而且两人结婚还没到一年,杨某没有资格分走1000多万的房产!
女方有权利继承房产吗?
看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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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陈某的父母在婚前为其全款购买房产,可以视为对陈某的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从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开始,房产的所有权就归男方单独所有。
因此,这套房子属于陈某的婚前财产,然而陈某结婚之后去世了,这笔财产就变成了遗产,依法杨某作为配偶是应该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的!
但是,如果当时老两口私底下跟陈某签署一份借名购房协议,约定房子实际上来讲是借父母的名义买的,所有的购房款都是父母所出,把流水全部打出来,再加上这份协议,法院有可能判房产归男方父母所有!
那么问题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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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初这套婚房,
由男方父母出首付;
男女方婚后共同还贷,
男方意外去世后,
房子又归谁?
我们来看看另一个案例……
李某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婚房,随后与王某相识并结婚生子,婚后两人共同将贷款还清。几年过去,因工作原因两人搬离婚房,之后王某公婆一直居住在该房内。谁料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王某认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可公婆却一直拒绝,他们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几年过去对于房子的分割问题仍没结果,王某便带着儿子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留下的房产。
最终,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大家一定会疑惑
明明是夫妻共同还贷
房子怎么成了公婆的?
婚前个人财产
和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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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房子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一半属于配偶,一半属于遗产。
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全部是遗产。案例中的房屋是李某婚前购买,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可全部作为遗产继承。
而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并提供交纳房屋贷款的凭证,故王某交纳贷款的部分要先从遗产中扣除。而公婆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屋,也为此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但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某出资缴纳,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
故扣除王某的出资份额后,剩余的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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