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16:51:06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是经济建设的动脉。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以不同形式参与交通活动。
而交通事故也每天都在发生,如司机酒驾、疲劳驾驶、超速等等这些因素都极易导致交通事故。
今天我们继续来看2018年较大交通事故案例。
临夏州永靖县
“4·30” 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4月30日10时50分许,靖远县五合乡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甘D·××333号大型货车由兰州驶往刘家峡方向,行驶至刘家峡大坝支线(原国道213线)在途经刘家峡水电厂水检公司门口下坡转弯处时,因制动失灵车辆发生侧翻,将相向行驶的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驾驶人冯某某驾驶的青A·××599号小型轿车及路边行人压在车下,造成3人死亡。
事故原因: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安全意识单薄,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
驾驶人要谨记:交通出行,安全第一。驾驶货车要保持安全车速,特别是行经急弯、陡坡时要降低车速,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严格按道行驶,切忌猛打方向、急踩刹车,以免发生侧翻。
武威市天祝县“5·7”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5月7日18时18分,兰州新区中川镇陈家井村驾驶人郁某某驾驶甘A·××9X1号轻型自卸货车,由兰州市皋兰县黑石镇大横村砖厂装载空心砖运往天祝县天堂镇,行驶至天祝县天互公路49公里+800米处,因严重超载(核载1.49吨、实载15.6吨,超载达947%),车辆失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天祝县炭山岭镇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天祝县天堂镇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天祝县华藏寺镇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先后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
郁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超载,长下坡路段行驶,制动失效,车辆失控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之规定 。
事故教训:
驾驶人要谨记:货车严重超载会影响车辆制动性能和操控性能,容易发生爆胎、制动失效等安全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勿超载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