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庐城镇交通事故处理,庐江溺水事件

时间:2022-09-22 18:54:07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4 月份,庐江县一婴幼儿游泳馆,一3 岁女童游泳时溺水身亡,一旁的工作人员和家长均未发现。近日,工作人员刘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庐江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0 年出生的女子刘某某与他人共同经营一家婴幼儿游泳馆,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汤池路附近。今年4 月26 日16 时许,3 岁大的女童小米(化名)在家人的带领下来到这家游泳馆游泳。因为游泳馆就在家附近,小米经常在家人带领下来到这里游泳。像往常一样,刘某某为小米脱下衣服,戴上游泳圈放进游泳池内进行游泳。

随后,小米就在泳池内游泳玩水,刘某某在旁边的按摩床上休息,小米的家长也到旁边歇着等待孩子。刘某某没有对小米持续看管照顾,而悲剧也在此时发生了。小米在游泳时发生溺水,因为溺水时间过长,小米永远离开了人世。

事发后,小米的家长悲痛万分,刘某某也陷入深深自责中,她自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小米家人达成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近日,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女童家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庐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朱庆玲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