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18:54:07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4 月份,庐江县一婴幼儿游泳馆,一3 岁女童游泳时溺水身亡,一旁的工作人员和家长均未发现。近日,工作人员刘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庐江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0 年出生的女子刘某某与他人共同经营一家婴幼儿游泳馆,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汤池路附近。今年4 月26 日16 时许,3 岁大的女童小米(化名)在家人的带领下来到这家游泳馆游泳。因为游泳馆就在家附近,小米经常在家人带领下来到这里游泳。像往常一样,刘某某为小米脱下衣服,戴上游泳圈放进游泳池内进行游泳。
随后,小米就在泳池内游泳玩水,刘某某在旁边的按摩床上休息,小米的家长也到旁边歇着等待孩子。刘某某没有对小米持续看管照顾,而悲剧也在此时发生了。小米在游泳时发生溺水,因为溺水时间过长,小米永远离开了人世。
事发后,小米的家长悲痛万分,刘某某也陷入深深自责中,她自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小米家人达成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近日,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女童家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庐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朱庆玲